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19 | 生成日期: | 2024-06-29 |
文 号: | 会政发〔2024〕77号 | 关键字: | 县政府,工作,会议,部门,事项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会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 |
信息来源:会宁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29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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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驻会各单位: 《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会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 日 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会宁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县长出差、外出和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县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AB岗位制),互为补位(AB岗)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办公室主任协调由另一位代行职责。县政府非领导职务的党组成员为政府班子C岗,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安排和委托,代表县政府督促落实有关工作并出席有关活动。 第六条 县政府围绕省委“四强”行动和市委“工业强市、创新发展”和全力打造“三地一极”总体目标,立足县域“农业优先、文旅赋能”定位,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资源使用效益。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推进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会宁。 (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补齐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短板弱项,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繁荣发展社会事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可持续性,建设美丽幸福新会宁。 第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自觉接受县委领导,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等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坚持“第一议题”制度,进一步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做到整体把握、融会贯通,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指导实践。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制度,自觉加强党性锤炼。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要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不断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水平,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话语权。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办理“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推动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领导同志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落实接访日和包案制度、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求得到依法依规解决。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效能提升、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由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四)讨论决定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需要提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的具体意见; (八)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要合同协议、大型群众性活动及财政重大支出等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县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十)听取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十一)研究讨论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报请县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三)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十四)定期学习法律法规; (十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相关副县长,及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由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或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研究事项需要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相关部门、乡镇拟定,报请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报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因故无法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应于会前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参加或列席会议的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其表态视为乡镇、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记录要客观真实、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议讨论情况和决策的全过程。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7个工作日内印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控制规模。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乡镇、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席。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统筹起来,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部署组织学习,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争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严格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谨慎决策。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督查专员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县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乡镇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推行无纸化办公,非涉密公文应当通过白银市电子政务综合办公系统(OA系统)处理,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县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县委县政府决定,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建立督查督办台账,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批示要求; (三)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指示批示要求,县委常委会会议、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县委全会、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安排的重要事项,全县性会议部署的重点任务; (四)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市县各级领导调研过程中发现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国家和省市县督查、巡视、审计等反馈问题。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委实施办法,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实施开展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措施,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按照程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上级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轻车简从,简化接待,规范新闻报道。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县长离县考察、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先向县委请假报备,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县长离县考察、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先向县长请假报备,任县委常委的副县长还应向县委请假报备;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考察,应事先向县政府请假报备。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坚持“三严三实”,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正抓实干、埋头苦干,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会政发〔2019〕124号)同时失效。
会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加强会议组织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涉及县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以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的具体意见; (六)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要合同协议、大型群众性活动及财政重大支出等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县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八)听取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九)研究讨论乡镇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报请县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十二)定期学习法律法规; (十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严格按照《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研究: (一)会前未经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 (二)属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能解决或与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 (三)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 (四)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研究决定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和事项; (五)未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并研究或虽经研究但没有明确意见的事项; (六)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后仍然有较大分歧的事项; (七)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但会前未按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八)会前临时动议且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事项; (九)其他不符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及议题审定程序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专员,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负责同志及发改、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安排1—2次,可视情况增减,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组织和服务保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推行无纸化办公,非涉密议题提交、审定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综合办公系统(OA系统)进行,非涉密文件、文稿材料原则上使用电子文稿。 第八条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相关事业单位通过OA系统申报,经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汇总,形成《会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程表》,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查后呈县长审定。涉密的议题由议题承办单位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定单》(附件1),按流程报县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根据工作需要,县长可以直接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副县长提请的重大事项,可作为拟报议题报县长审定。 县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议题。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议题。 第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工作,汇报县长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 分管副县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分管领域的议题,若确需审议的重要事项,分管副县长需提交书面意见。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提交议题原则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 第十条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呈报县政府审定前,应由议题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一般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并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一)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的,须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征得一致意见。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确保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二)议题承办单位须通过电子政务综合办公系统(OA系统)充分征求议题所涉及的相关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应当征求县财政部门的具体意见;涉及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县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意见;涉及评比表彰事项的,应当报县人社部门审核;涉及用地、规划等方面议题,应当征求县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的具体意见。 (三)涉及生态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法规或须印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主办单位会前必须征求参会领导意见建议,并报县司法局进行前置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交会议的材料应以县司法局审定的为准,未经再次审查,不得增加请求事项、添加内容或附件。 (五)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议题,须按照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出具《会宁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意见反馈表》。 第十一条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呈报县政府审定时,承办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正式文本、列席会议单位及其他有关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草案)等。汇报材料应做到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精炼,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主要包括议题基本情况、提请会议决策的事项等。 (二)提请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送审稿以及相关背景资料、有关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可作为附件。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分析;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二条 提交会议的材料,须由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把关签字,经县政府办公室专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议程经县长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做好会议相关准备。议题承办单位须按照通知要求和统一规范格式提供非涉密会议材料电子文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前及时将会议材料电子文稿送发有关县领导及与会人员。
第四章 会议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要按照县政府办公室会议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工作,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缺席。确因情况紧急需提前离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各部门单位列席常务会议人员应按议题顺序和时间要求提前15分钟在候会室候会,事先熟悉相关议题情况,充分作好发言准备,由会务工作人员按议题顺序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会议请假制度。副县长和特邀列席的县级领导不能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需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单位应由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会议,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获准后方可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其他分管负责同志代为参加,并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请假手续。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替会。 除议题承办单位可带1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外,未经同意,其他列席人员不得擅自带随行人员。 第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未经审核、审定的材料不得在会上发放,与议题无关的事项会议不予研究。 第十七条 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汇报时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避免思路不清、繁杂冗长。原则上,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汇报结束后,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文件和其他事宜,特殊紧急文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会务工作人员传递。 第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进入会场前自觉关闭手机,不得随意离开会议室。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或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扩散。妥善保管文件材料和会议资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会后一律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由县政府办公室对县政府常务会议会风会纪进行督查,并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不遵守相关纪律,违反会议组织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追究。对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会议、不按要求参加会议和不遵守会纪的单位、个人,县政府办公室进行详细登记,将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被通报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检查,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 会议督办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或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或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议题承办单位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经分管副县长把关签字,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审查,按程序报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以县政府名义提交;议题材料必须述及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有关事项的确定意见,以及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后续工作进展等方面情况。涉及重大事项或法规性文件的议题,主办单位必须按照县委常委会会议或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组织原则,会前及时报送县委常委及有关县级领导,充分征求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专职人员起草,按程序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审核把关后,各副县长审核确认,呈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印送与会领导及有关单位,特殊情况发放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纪要一般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审签、印发完毕。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否需要公开报道及报道的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外宣传新闻稿件经县政府分管文字工作副主任把关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呈县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全面履职尽责,及时高效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会议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上报、下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除会议另有明确要求外,交办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紧急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会宁县政府工作闭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跟踪问效,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办理;对因拖延、推诿、搪塞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从严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情况,及时编报政务信息,并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利用各类媒体将县政府常务会议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惠民政策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录音、会议批办文件等,按公文管理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会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pdf 相关文档:《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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