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会宁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会政办发〔2024〕75号           登记号HFS-2024Z-16001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会有关单位:

《会宁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会宁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 日

会宁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白银市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化指导意见》《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乡村运行管护方案》和《会宁县农村供水信访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水价形成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工程包括水窖等。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县水务局是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全县各类农村饮用水供水维修、改造等项目实施方案、初设报告的审批工作;负责中南部17个乡镇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建设,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

(二)引洮局负责北部11个乡镇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监督和管理,协同配合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等其他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工作。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

(五)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六)县林草局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占用或穿越林草地协调工作并予以支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公路等设施协调工作并予以支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占用土地协调工作并予以支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九)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负责全县各类农村饮用水供水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十一)县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同时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电力设施协调工作。

(十二)通信部门提供通信保障、落实优惠政策,同时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通信设施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应当依靠当地政府、村级组织,动员用水户积极投工投劳参与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以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八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县级专管机构,隶属县水务局。其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和供水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水质检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业务培训与监督考核。

(三)指导供水单位、乡(村)级水管员、农户做好相关工作,并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四)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五)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信访投诉问题的受理和办理。

第九条  县水务局、引洮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成立各基层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专业机构,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配水干管、分干管、泵站等高位水池以上主体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协助乡镇开展村级管网(不含乡镇实施的入户工程)的维修;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依照核定的价格收缴水费;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稳定供水。

(二)协调与水源管理单位、供电部门的业务关系,保证按年度计划供水、供电。

(三)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巡查,严格遵守蓄水池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四)做好水厂生产区和生产构(建)筑物的防护管理;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的管理。

(五)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水源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按规范要求定期取样检验;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查明原因。

(六)制定所属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做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八)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

(九)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用水户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十)负责组织与乡镇签订供水管理协议。

第十条  各受益乡(镇)要成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管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包村组长、村干部等组成,并与村委会签订供水管理协议。其职责为:

(一)负责高位水池以下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阀井、集中供水房)的运行管护工作,并积极主动协调供水单位开展维修;负责入户工程的建设及日常管护、维修,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对辖区内因各类项目建设造成管道埋深不足、供水设施破坏的,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修复。

(二)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政策宣传,指导农户依法依规用水,督促用水户按时缴纳水费;协助供水单位做好供水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及群众纠纷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解决辖区内农村供水信访投诉问题。

(三)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供水管理所报告;由于管道破损造成群众房屋、道路、农田等损失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衔接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四)负责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水务局、引洮局交办的其他农村供水相关工作,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全力推动入户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督促所属受益村组落实农村饮用水供水有关工作。

(五)设立供水监督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十一条  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干部担任,并根据本村(自然村)实际情况确定至少1名管理员,由村社干部兼任或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村管小组(村委会)管理到户,村委会和用水户签订供水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受乡管领导小组的领导,对受益区范围内的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供水服务卡;通过微信群、张贴公示等方式公布水管员、乡级服务电话、供水单位抢修服务电话和主管部门监督服务电话。

(二)协助乡管小组、供水单位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自然村及用水户定期巡查村级管网(管道、阀井、集中供水房等供水设施),对管道、阀井等设施存在影响供水的应及时处理;发生较大有效降雨后,应及时组织本村组的群众对因降雨造成水毁的管槽进行夯填,冬季对供水设施设备防冻保暖;负责村级管网管护工作,积极主动协调村级管网维修,对集中供水房冬季进行排水和保温。

(四)宣传指导用水户常态化检查入户供水设施,出现漏水、冻管等及时协助用水户维修。

(五)督促用水户、收费员按期缴纳、上解水费,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用水户负责对入户工程进行管护,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其职责为: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提前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入户管道漏水、爆管,水表、户井及水龙头等入户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等工作。

第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村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配水干管及分干管至高位水池的主体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负责管护,高位水池供水阀井以下至各村、社(组)的入村、入社管道(包括各类阀井、集中供水房等)工程由受益乡镇及村、社(组)负责管护,自来水入户工程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护。

第十四条  产权归属: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源工程、水厂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等所有配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高位水池供水阀井以下的入村、入社供水管道(包括各类阀井、集中供水房等)等村级管网,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入户工程(自巷道内集中供水井内分水管“T”接点至用户水龙头)属用户群众自筹资金购置,其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第十五条  责任划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工程由各供水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水单位承担;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的村级管网由村管小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出现管道滴漏跑冒现象,村管小组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供水管理所提供维修材料和技术服务;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实行县域统管,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站负责,供水单位与乡、村两级按职责落实;供水单位一般管理到高位水池,乡管小组管理到村,村管小组管理到户,同时由供水单位和受益乡镇签订供水管理协议,受益乡镇和村委会签订管理协议、村委会和用水户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引洮局对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证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效益稳定发挥。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依据《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其范围标准为:

(一)水源工程:以水源地划分范围为准。

(二)供水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开挖线外延2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5m,爬坡部分,按管道开挖边界外延2-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10m。

(三)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线向外3-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8m。

(四)变压器及变台的管理范围以基础四周1-5m划定,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5m。

(五)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从基础外缘外延5m。

(六)管理单位管理房以实际征地范围为准,管理范围为围墙边线向外2-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5m。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对有关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未涉及的,可参照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446-1995《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高标准农田、村组道路硬化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削浅管道埋深的,应当在施工前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提前了解供水管线走向、口径、管道埋深等情况,不提前联系盲目施工且对饮用水水源、管道、阀井等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与农村饮用水供水无关的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挖沟、挖砂、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井、打桩等。

(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管理单位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规范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工程招投标合同、设计文件、饮用水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务清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维修和运行日志等。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主管道(高位水池以上至水厂)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管护和维修,属地乡镇协调配合,给予充分支持;村级管网(高位水池以下至入村分水井)属地乡镇负责日常管护,并牵头协调、由相关供水单位维修;入户工程管网(村社内末端分水井至农户水龙头)由乡镇督促农户加强日常管护,农户配合水管员负责日常维修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水务局、引洮局及各供水管理所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受益区乡(镇)、村及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工程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应按“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条县水务局、引洮局负责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

第三十三条县疾控中心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水质检测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水务局应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管理所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24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乡(镇)会同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拉送水或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设施不准的,要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各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七章  用水户管理

第四十条分水井以后由用水户独立使用的管道、水表、阀门、户内井、水龙头等供水设施由用水户个人管理,出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应由用水户自行维修,需要申请村管小组或水管员协助维修时,及时报告村管小组或水管员进行维修,并缴纳材料费和服务费;用水户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十一条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水表,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用水户自行采购的水表必须经供水单位鉴定合格后,才能安装;用水户不得私自拆卸水表和改装水表前的供水管道进行偷水,一经发现须补缴重新核算后的水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条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供水单位、村管小组同意后,由供水单位水管员或乡级水管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新增用水户要向村管小组和供水管理所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十四条各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设在户外的竖管(硬管)水龙头冬季不得使用,并排空管内存水,冬春季要采用软管取水,取水后及时放入户内井,井盖上部做好苫盖保温;对户内取水井深度不够的要加深、苫盖防寒冻,宣传推广井盖开孔软管取水使 用方法。

第四十五条临时用水户必须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经供水单位初审,报县级专管机构同意后,方可由供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通水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承担;临时用水户用水不得对群众正常生活用水造成影响。

第八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水价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由县水务按实际运行成本核算,报县发改局核定后执行;水价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水费依据用户水表计量收取;机械水表用水户水费由确定的水管员负责收缴,IC卡智能水表由供水单位收缴;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八条水费收缴实行先缴费后用水;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收费到户或乡(镇)、村;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可按日加收不高于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可以停止供水;乡(镇)、村应督促用水户积极缴纳水费。

第四十九条水费收缴建立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原水费、供水管理所所管辖的所有主体工程的运行、维修、维护管理、不得乱支乱用。

第五十条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优惠政策

第五十一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十二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按规定享有税收减免优惠。

第五十三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因核定、调整的水价不足以补偿供水成本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第五十条  对盗用供水举报,经供水管理所核实,予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奖励,奖励费用由相应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支付。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从其上级机关规定。

五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会政办发〔201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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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会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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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白银市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化指导意见》《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乡村运行管护方案》和《会宁县农村供水信访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水价形成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工程包括水窖等。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县水务局是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全县各类农村饮用水供水维修、改造等项目实施方案、初设报告的审批工作;负责中南部17个乡镇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建设,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

(二)引洮局负责北部11个乡镇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监督和管理,协同配合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等其他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工作。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

(五)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六)县林草局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占用或穿越林草地协调工作并予以支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公路等设施协调工作并予以支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占用土地协调工作并予以支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九)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负责全县各类农村饮用水供水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十一)县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政策,同时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电力设施协调工作。

(十二)通信部门提供通信保障、落实优惠政策,同时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通信设施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应当依靠当地政府、村级组织,动员用水户积极投工投劳参与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以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八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县级专管机构,隶属县水务局。其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和供水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水质检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业务培训与监督考核。

(三)指导供水单位、乡(村)级水管员、农户做好相关工作,并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四)负责制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五)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信访投诉问题的受理和办理。

第九条  县水务局、引洮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成立各基层供水单位。供水单位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专业机构,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配水干管、分干管、泵站等高位水池以上主体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协助乡镇开展村级管网(不含乡镇实施的入户工程)的维修;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依照核定的价格收缴水费;为村组、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稳定供水。

(二)协调与水源管理单位、供电部门的业务关系,保证按年度计划供水、供电。

(三)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巡查,严格遵守蓄水池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四)做好水厂生产区和生产构(建)筑物的防护管理;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的管理。

(五)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水源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按规范要求定期取样检验;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查明原因。

(六)制定所属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做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八)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

(九)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用水户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十)负责组织与乡镇签订供水管理协议。

第十条  各受益乡(镇)要成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管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包村组长、村干部等组成,并与村委会签订供水管理协议。其职责为:

(一)负责高位水池以下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阀井、集中供水房)的运行管护工作,并积极主动协调供水单位开展维修;负责入户工程的建设及日常管护、维修,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对辖区内因各类项目建设造成管道埋深不足、供水设施破坏的,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修复。

(二)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政策宣传,指导农户依法依规用水,督促用水户按时缴纳水费;协助供水单位做好供水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及群众纠纷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解决辖区内农村供水信访投诉问题。

(三)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供水管理所报告;由于管道破损造成群众房屋、道路、农田等损失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衔接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四)负责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水务局、引洮局交办的其他农村供水相关工作,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全力推动入户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督促所属受益村组落实农村饮用水供水有关工作。

(五)设立供水监督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十一条  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干部担任,并根据本村(自然村)实际情况确定至少1名管理员,由村社干部兼任或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村管小组(村委会)管理到户,村委会和用水户签订供水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受乡管领导小组的领导,对受益区范围内的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供水服务卡;通过微信群、张贴公示等方式公布水管员、乡级服务电话、供水单位抢修服务电话和主管部门监督服务电话。

(二)协助乡管小组、供水单位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自然村及用水户定期巡查村级管网(管道、阀井、集中供水房等供水设施),对管道、阀井等设施存在影响供水的应及时处理;发生较大有效降雨后,应及时组织本村组的群众对因降雨造成水毁的管槽进行夯填,冬季对供水设施设备防冻保暖;负责村级管网管护工作,积极主动协调村级管网维修,对集中供水房冬季进行排水和保温。

(四)宣传指导用水户常态化检查入户供水设施,出现漏水、冻管等及时协助用水户维修。

(五)督促用水户、收费员按期缴纳、上解水费,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用水户负责对入户工程进行管护,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其职责为: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提前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入户管道漏水、爆管,水表、户井及水龙头等入户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等工作。

第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村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配水干管及分干管至高位水池的主体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负责管护,高位水池供水阀井以下至各村、社(组)的入村、入社管道(包括各类阀井、集中供水房等)工程由受益乡镇及村、社(组)负责管护,自来水入户工程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护。

第十四条  产权归属: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源工程、水厂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等所有配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高位水池供水阀井以下的入村、入社供水管道(包括各类阀井、集中供水房等)等村级管网,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入户工程(自巷道内集中供水井内分水管“T”接点至用户水龙头)属用户群众自筹资金购置,其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第十五条  责任划分: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工程由各供水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水单位承担;产权属村集体所有的村级管网由村管小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出现管道滴漏跑冒现象,村管小组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供水管理所提供维修材料和技术服务;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实行县域统管,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站负责,供水单位与乡、村两级按职责落实;供水单位一般管理到高位水池,乡管小组管理到村,村管小组管理到户,同时由供水单位和受益乡镇签订供水管理协议,受益乡镇和村委会签订管理协议、村委会和用水户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引洮局对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证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十八条管理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效益稳定发挥。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依据《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其范围标准为:

(一)水源工程:以水源地划分范围为准。

(二)供水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开挖线外延2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5m,爬坡部分,按管道开挖边界外延2-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10m。

(三)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线向外3-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8m。

(四)变压器及变台的管理范围以基础四周1-5m划定,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5m。

(五)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从基础外缘外延5m。

(六)管理单位管理房以实际征地范围为准,管理范围为围墙边线向外2-5m,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5m。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对有关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未涉及的,可参照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T446-1995《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高标准农田、村组道路硬化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削浅管道埋深的,应当在施工前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提前了解供水管线走向、口径、管道埋深等情况,不提前联系盲目施工且对饮用水水源、管道、阀井等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与农村饮用水供水无关的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挖沟、挖砂、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井、打桩等。

(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管理单位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工程都应建立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规范管理。档案资料包括:工程招投标合同、设计文件、饮用水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务清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维修和运行日志等。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主管道(高位水池以上至水厂)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管护和维修,属地乡镇协调配合,给予充分支持;村级管网(高位水池以下至入村分水井)属地乡镇负责日常管护,并牵头协调、由相关供水单位维修;入户工程管网(村社内末端分水井至农户水龙头)由乡镇督促农户加强日常管护,农户配合水管员负责日常维修

第二十七条供水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水务局、引洮局及各供水管理所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受益区乡(镇)、村及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工程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应按“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十条县水务局、引洮局负责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

第三十三条县疾控中心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水质检测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水务局应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管理所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24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乡(镇)会同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拉送水或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设施不准的,要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水务局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各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七章  用水户管理

第四十条分水井以后由用水户独立使用的管道、水表、阀门、户内井、水龙头等供水设施由用水户个人管理,出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应由用水户自行维修,需要申请村管小组或水管员协助维修时,及时报告村管小组或水管员进行维修,并缴纳材料费和服务费;用水户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十一条用水户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水表,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用水户自行采购的水表必须经供水单位鉴定合格后,才能安装;用水户不得私自拆卸水表和改装水表前的供水管道进行偷水,一经发现须补缴重新核算后的水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条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供水单位、村管小组同意后,由供水单位水管员或乡级水管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新增用水户要向村管小组和供水管理所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四十四条各用水户在冬季要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设在户外的竖管(硬管)水龙头冬季不得使用,并排空管内存水,冬春季要采用软管取水,取水后及时放入户内井,井盖上部做好苫盖保温;对户内取水井深度不够的要加深、苫盖防寒冻,宣传推广井盖开孔软管取水使 用方法。

第四十五条临时用水户必须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经供水单位初审,报县级专管机构同意后,方可由供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施通水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承担;临时用水户用水不得对群众正常生活用水造成影响。

第八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水价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由县水务按实际运行成本核算,报县发改局核定后执行;水价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水费依据用户水表计量收取;机械水表用水户水费由确定的水管员负责收缴,IC卡智能水表由供水单位收缴;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八条水费收缴实行先缴费后用水;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收费到户或乡(镇)、村;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可按日加收不高于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可以停止供水;乡(镇)、村应督促用水户积极缴纳水费。

第四十九条水费收缴建立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原水费、供水管理所所管辖的所有主体工程的运行、维修、维护管理、不得乱支乱用。

第五十条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优惠政策

第五十一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十二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按规定享有税收减免优惠。

第五十三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因核定、调整的水价不足以补偿供水成本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第五十条  对盗用供水举报,经供水管理所核实,予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奖励,奖励费用由相应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支付。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从其上级机关规定。

五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会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会政办发〔2016〕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文档:《会宁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