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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会宁县自然资源局职责及内设机构情况说明

一、部门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宁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会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办法。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实施。组织协调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根据授权,对各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矿山企业和本行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各矿山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和要求,加强安全防范。

(十五)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自然资源方面的能力建设。

1.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顶层设计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2.推进简政放权。精简整合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实行并联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效率。

二、内设机构及联系电话

(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3221313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  联系电话:0943-3221401

(三)测绘及地质勘查股  联系电话:0943-3221746

(四)耕地保护监督股  联系电话:0943-3221834

(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联系电话:0943-3221101

(六)矿产资源管理股  联系电话:0943-3220198

(七)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股  联系电话:0943-3221206

(八)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943-3221401


通讯地址:会师镇广场南路10号

邮政编码:730799

办公电话:0943-3221313

负责人姓名:祁虎山

上班时间: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会宁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会宁县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会宁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会宁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承担会会宁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受理地址:会师镇广场南路会宁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943-3221313;

     传真号码:0943-3221313;

     邮政编码:730799;

     电子邮箱:hnzrzy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