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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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建制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合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的审批。负责廉租住房补贴、维修基金的审核。监督和规范全县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服务行为。

(四)负责全县城市供水、排水、供热、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涝防治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的经营许可管理和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拟定全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县全域无垃圾工作。

(七)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

(八)承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计财股、市政股、村镇股、建设股、消防审批股。

二级机构:会宁县园林局、会宁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会宁县市政管理所、会宁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站、会宁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会宁县动迁安置服务中心、会宁县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会宁县建设消防工作站。

三、通讯地址

  会宁县会师镇长征中路318号

 (会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政编码:730799

办公电话:0943—3221195

负责人姓名:土  平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会宁县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会宁县林业和建设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县林业和草原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承担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会宁县长征南路56号。

联系电话:0943—3221864

邮政编码:730799

电子邮箱:lyjbgs1@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会宁县林业和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相关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