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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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各乡镇(园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全县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

(十六)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党建和纪检工作。承担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文稿起草、督查督办、财务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人:常大伟)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值班等工作,拟订全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承担全县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协调工作,衔接驻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应急管理装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推进相关指挥平台对接。(负责人:杨海江)

(三)救援保障股。负责救援协调事故直报等工作。统筹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救援保障工作。承担全县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依法承担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人:武建梁)

(四)灾害防治救援股。建立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实施,联系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专家顾问组,组织协调全县水旱涝、地震、地质灾害、火灾等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吴海东)

(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股。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全县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负责人:贾世勃)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责人:曹虎)

(七)工贸行业监管股。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基础工作。(负责人:任民强)

(八)行政审批股(法制和信息化股)。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以及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舆情应对、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准入的法制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马立聪)

通讯地址: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现代路嘉禾大厦20楼

邮政编码:730799

联系电话:0943-3226525

负责人姓名:王宏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会宁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承担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现代路嘉禾大厦20楼

联系电话:0943-3226525

邮政编码:730799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