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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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会宁县商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商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推进全县商贸流通发展,推动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3)负责全县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组织落实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并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4)负责酒类、成品油等商贸流通行业的经营许可,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开展成品油、汽车流通(含品牌车和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

(5)负责拟定全县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6)负责拟订全县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生活性服务行业进行指导管理。     

(7)负责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招商引资工作,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转报或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重大事项变更。 

(9)负责全县对外商务经济合作,指导和监督对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县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管理及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审核或核准上报县内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及赠款工作。

(10)负责归口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涉外商务交易会、展览会和展销会等活动。

(11)负责全县商务新闻发布、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12)负责全县商务业务指导、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商务领域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13)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及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管。

(14)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 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酒类、成品油和二手车备案、检查、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落实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酒类、二手车、餐饮住宿等商贸流通领域行业安全有效运行。完善市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药品、汽车流通、成品油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 满足新时代公众用油、用车、用药和市场公平交易需求。 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许可办事流程。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水平。

(16)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备案报批和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加油(气)站、成品油库的网络规划和布局建设工作。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商务局负责拟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酒类流通许可经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内设机构:会宁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会宁县市场建设服务所

通讯地址:会宁县北城区嘉禾楼11楼

邮政编码:730799

办公电话:0943-3288859

负责人姓名:张   瑞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会宁县商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会宁县商务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会宁县商务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会宁县商务局办公室,承担会宁县商务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会宁县嘉禾商务大厦11楼1110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 -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3288859

     邮政编码:730799

    电子邮箱:xp0943@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