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温馨提示:

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会宁县经济合作局是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经济技术合作与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政策,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各项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全体规划和年度目标,指导、检查、招商引资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协调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

(四)协调发改、工信、环保、城建、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核、报批和服务工作,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软环境监督评价体系。接受外来投资者及企业承包的投诉,保护其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五)组织全县性的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开展节会招商、组团招商、小分队招商、网上招商、结对招商等全县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承办全县参加“兰洽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六)负责全县区域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组织办理好结对关系的建立、发展、完善等事宜,负责办理好结对关系的建立、发展、完善等事宜,负责办理有关友好城市之间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讯地址:会宁县会师镇长征中路723号

邮政编码:730799

办公电话:0943-3220501

  负责人姓名:张应博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会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县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县发改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县发改局办公室,承担县发改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会宁县会师镇延安街7号会宁县发展和改革局322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3221970   

邮政编码:730799

电子邮箱:hnxf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