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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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会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工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和管理机制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二)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要,推动全县工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产学研结合、科研成果产业化及新兴产业发展。

(三)监测分析全县工业和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协调平衡,解决工业运行中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产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业领域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五)负责全县煤炭三级市场的规划、布局、运行协调工作,推进煤炭交易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煤炭市场监督检查,监管全县煤炭市场运行。

(六)拟定全县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股权融资,推动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和挂牌上市工作。

(七)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协调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加强对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保障重要通信安全。

(九)拟定全县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和联系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负责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工作,负责解决改制工业企业的遗留问题。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经济运行股、中小企业股、产业发展股、煤质管控股,大数据发展股。


通讯地址:会宁县会师镇嘉禾1号楼11楼

邮政编码:730799

办公电话:0943—3221942

负责人姓名:宿念军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会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承担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会宁县嘉禾商务大厦11楼1118室。

联系电话:0943—3221942

邮政编码:730799

电子邮箱:xp0943@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