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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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会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会宁县能源局、会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县发改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秘密10年)

内设机构:

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股、固定资产投资和行政审批股、社会发展股、经济发展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股)、能源局(股)、物价股。

二级机构:

1.会宁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会宁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正科级建制,事业编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建立全县重点项目储备库;统筹协调全县各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规划方案、可研论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能评等前期工作;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两证”制度,组织实施全县重点县项目管理;负责落实项目管理“双审一验”制度,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前概算审核;负责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目标考核,受理重点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负责人:孙 飞   0943-3221970)

2.会宁县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

会宁县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正科级建制,事业编制,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传达上级及国家、省市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示及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配套政策,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计划的申报、下达及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及时掌握各方面工作动态,督促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目标任务;负责以工代赈相关工作。

(负责人:周彦龙   0943-3225636)

3.会宁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站

会宁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站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股级建制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承担全县粮食流通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测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它有害物质污染等;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全县区域内粮食企业质检能力的认定,负责业务人员的技能培训;承担省市粮食质检机构委托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完成省内粮食主管部门的抽查互检任务,并出具仲裁报告;承担县域内粮食作物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张文江    0943-3221970)

4.会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

会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股级建制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抓好粮食购销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粮食购销任务;负责市场供求形势的检测、预警;组织开展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根据全县粮食应急预案提出启动建议;配合做好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的监管工作;根据安排,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和轮换计划,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配合做好全县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工作;配合做好对两会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配合做好粮食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管理,做好危仓老库维修工作,实施放心粮油和应急供应网络全覆盖;配合做好组织全县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各项业务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张文江   0943-3221970)

通信地址:会宁县会师镇延安街7号会宁县发展和改革局322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3221970

负责人姓名:张琪

邮政编码:730799

电子邮箱:hnxfgj@163.com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会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县发展和改革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县发改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县发改局办公室,承担县发改局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会宁县会师镇延安街7号会宁县发展和改革局322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3221970   

邮政编码:730799

电子邮箱:hnxf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