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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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会宁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行政单位,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财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发挥财政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保障功能。

(三)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定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制度和措施。

(四)负责管理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推进村财乡管村用、乡财县管、国库集中支付等各项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负责全县预决算公开工作。

(五)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财政票据。

(六)制定和实施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会宁支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

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开展全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汇总审核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县经济发展的财政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九)管理全县社会保障和就业的财政性支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管理政府贷款业务,承担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以及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二)加强调查研究,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

(十三)制定全县财政教育培训规划,负责指导财政信息、财政宣传和财会人员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工作的审批、管理。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

县财政局股室(办公室)13个: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综合股、行财股、教科文股、经济建设股、农财股、社会保障股、监督检查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股、会计股。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会宁县国库支付中心、会宁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直属事业单位

会宁县乡镇财政服务中心、会宁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会宁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会宁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股级)、会宁县金融中心(股级)、会宁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股级)

通讯地址: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会师南路200号

邮政编码:730799

办公电话:0943—3221079

负责人姓名:柴晓明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会宁县财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县财政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县财政局办公室,承担县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会宁县会师镇北大街9号。

    联系电话:0943—3221079

    邮政编码:730799

    电子邮箱:hnxczj3221@126.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会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