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19 生成日期: 2024-06-19
文       号: 关键字: 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领导
所属机构: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会宁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1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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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白银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会宁篇章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市直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区)之间的事务。

县长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副县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实行AB角工作协作机制,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涉及重大工作和中心工作任务,服从于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

第七条  县政府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省委、市委和县委有要求,政府必落实。坚持“第一议题”制度,进一步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做到整体把握、融会贯通,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将其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提升工作落实的自觉性、针对性、科学性。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十条  坚持人民至上。县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行政。县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一)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县情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县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四)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五)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报请审议的部门起草,并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修改或废止,逾期不修改或废止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县政府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或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定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县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一)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在事关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充分协商、听取意见、论证评估、规范审查、上会讨论等步骤,涉及相关部门、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与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等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五)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四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接受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落实接访日和包案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群众的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求得到依法依规解决。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效能提升、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重要署名文章;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三)研究县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四)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同意或审定的事项;

(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县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非党员副县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两代表一委员”、司法局为固定列席人员。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四)讨论决定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需要提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的具体意见;

(八)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要合同协议、大型群众性活动及财政重大支出等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县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十)听取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十一)研究讨论乡镇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报请县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三)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十四)定期学习法律法规;

(十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审议事项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委员会、县纪委县监委等相关领导和县委相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工商联、群团组织以及驻会军警部队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所涉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提出,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县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的议题,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分管副县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分管领域的议题。

对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提出部门在充分调研形成意见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征求议题所涉及的各部门或者群众意见建议,并对所提意见进行梳理汇总进行修改完善,在正式提交会议审定前一般要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凡属副县长或县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县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须向县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县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研究事项需要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相关部门、乡镇拟定,报请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由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政府领导因故无法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应于会前向县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参加或列席会议的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其表态视为乡镇、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会议记录要客观真实、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议讨论情况和决策的全过程。会议形成的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控制规模。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乡镇、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县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席。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县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统筹起来,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坚持学习导向、结合导向、力行导向、落实导向,把提高理论素养作为最根本的本领,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最重要的能力,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重要部署组织学习,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乡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县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专员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县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乡镇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1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2个月内制定出台。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县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专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推行无纸化办公,非涉密公文应当通过白银市电子政务综合办公系统(OA系统)处理,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县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县委县政府决定,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乡镇、及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十二条  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领导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四十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交办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县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战略性调研、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督察式调研,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要切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实际效果,积极开展服务,确保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造福百姓。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上级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县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县政府领导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党组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县委请假报备,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县长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县长请假报备,任县委常委的副县长还应向县委请假报备;离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县政府请假报备。

第四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出访,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并报县委书记、县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第五十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坚持“三严三实”,敢担当、善作为、察实情,做到“马上就办、今日事今日毕,真抓实干、干一事成一事”,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常态化长效化。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会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会政发〔2019〕124号)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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