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30 生成日期: 2024-05-12
文       号: 关键字: 草原,基本,草地,划定,数据
所属机构: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会宁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会宁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1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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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现参照《甘肃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技术方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会宁县范围内草原及基本草原划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案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 );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 号);

(5)《甘肃省草原条例》(2022 年修订);

(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81 号);

(7)《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8)《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NY T 2998-2016);

(9)《全国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技术规程(试行)》;

(10)《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3 术语

(一)重要放牧场:是指牧区、半农半牧区面积较大的天然放牧草场;

(二)割草地:是指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草山草坡中具备割草条件的生产地段;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人工草地是指在天然草地或其他用地上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而形成的草地植被类型。这里所说的人工草地是指专门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不包括其他如观赏和绿化用途的人工草地;

(四)退耕还草地:是指原来是草原被开垦为耕地,经过国家或地区实施退耕还草工程后,改做人工草地或逐渐恢复为天然草地,其土地性质通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部门的相关审批程序,由耕地恢复为草原;

(五改良草地:是指在天然草原上,已实施修复治理措施,如补播、灌溉、施肥、改良土壤通气状况、地表整理、防除杂草、有害生物防治和草群的更新、复壮等,草地品质和产量得以恢复和提高的草地;

(六)草种基地:是指专门用于草种生产的草地;

(七)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是指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草原,主要包括我国的江河源、风沙侵蚀、干旱地区和水土流失区的草原。

(八)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附着地的草原。

(九)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指专门用于科学研究、教学试验、示范的草原;

(十)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4 基本草原概念、特征与管控要求

4.1 概念

(一)基本草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严格管理的草原;

(二)基本草原划定是依据最新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科学合理划定基本草原范围的过程。

4.2 基本特征

基本草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

4.3 管控要求

(一)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对基本草原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

(二)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等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5 基本草原划定原则

——保护优先,突出重点。以维护生态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为导向,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的草原纳入基本草原范围。强化用途管制,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尊重客观实际,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评估;充分利用各类客观调查数据,尽量保持集中连片,原则上不建议采取“开天窗”方式避让。

——统筹协调,协同推进。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三区 三线”划定,与自然保护地优化和草原自然公园创建等工作协同推进。统筹协调部门合力,保障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顺利进行。

——严格程序,确保质量。树立底线意识,严格工作程序,采用遥感技术与地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技术标准和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图斑精度和工作质量。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和县级自查、市级初审、省级审核制度,确保划定结果得到广泛认可。

6 基本草原划定方法及要求

6.1 划定思路

以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为底图,叠加“三区三线”、自然保护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征占用草原等相关资料,利用最新高分遥感影像数据进行预判,形成基本草原预判图斑;根据“三区三线”数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数据、草原综合监测等数据属性,编辑基本草原类型、面积等属性信息,进行属性更新;在此基础上开展现地核实,确定基本草原的范围、面积、类型、界线及其他属性信息,形成基本草原矢量数据;通过县(区、市) 级自查、市(州)级检查初审、省级审核评定,确保基本草原划定数据成果的质量和真实性;省级审核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满后,将成果提交至省林草局,建立全省基本草原数据库。

6.2 划定技术要求

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草地(包含人工草地、天然草地和其他草地,此处草地按照国土调查地类核定)现状用途为草原的,全部划入草原,退耕还草工程占用耕地建成的草地全部合并划入草原。其中:

6.2.1 要纳入基本草原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草原中以下各类草地应纳入基本草原。

(1)重要放牧场,是指牧区、半农半牧区面积较大的天然放牧草场;

(2)割草地,是指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草山草坡中具备割草条件的生产地段;

(3)人工草地,是指在天然草地或其他用地上通过人工种植优良牧草而形成的草地植被类型。这里所说的人工草地是指专门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不包括其他如观赏和绿化用途的人工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4)退耕还草地,是指在耕地上实施退耕还草工程后建成的人工草地;

(5)改良草地:是指在天然草原上,已实施修复治理措施,如补播、灌溉、施肥、改良土壤通气状况、地表整理、防除杂草、有害生物防治和草群的更新、复壮等,草地品质和产量得以恢复和提高的草地;

(6)草种基地,是指专门用于草种生产的草地。

(7)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是指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草原,主要包括我国的江河源、风沙侵蚀、干旱地区和水土流失区的草原;

(8)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是指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草原,主要包括我国的江河源、风沙侵蚀、干旱地区和水土流失区的草原;

(9)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是指专门用于科学研究、教学试验、示范的草原;

(10)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6.2.2不纳入草原或基本草原的情况

(1)国土调查成果显示为草地,但现状非草原用途的,不纳入草原。主要包含河流滩涂、水利设施、道路、农居及农业生产辅助用地(晾晒场、露天圈舍等)、建设用地等,由水务、交通、农业农村、乡镇政府及村委等对口部门或单位负责核实提供。

(2)已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不含临时占用的不纳入草原,由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核实提供。

(3)已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数据库中精准上图或示意性上图的省级以上重大项目不纳入基本草原,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提供。

(4)“三区三线”中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草地不纳入基本草原,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提供。

(5)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中调查为草地,但经调查举证,实际为已承包耕地、林地的,不纳入草原。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林草、乡镇政府及村委等对口部门或单位核实提供。其中耕地包含已确权和未确权的农田,但未经政府许可,私自开荒形成的农田除外,山地农田之间的坡埂全部按照农田对待,不纳入草原。

以上地类由各相关单位或部门报送县林草局,上报时要以正式文件说明并填写统计表。其中有政府或各有关部门文件佐证的,需要说明相关文件文号及项目、工程或规划名称;没有文件佐证的,需要现地核实并填写《外业核实记录表》。

6.2.3 补充说明

(1)草原划定工作中草原分类与国土调查中草地分类标准不同,其中:天然草原是指自然生发演替形成,以草本或低矮半灌木为主要植被的草地,包含原生天然草地和次生天然草地;人工草地是指人工种植牧草形成的草地

(2)农户的承包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分包给农户的农田,包含已经确权或未确权的农田)其法定属性为耕地,所以农田撂荒形成的次生天然草地,农户在农田中自种牧草形成的人工草地均不划为草原;农民私自开垦天然草地形成的农田,需划为草原。

(3)关于改良草地,虽然我县近年来实施的多个草原项目含有“人工种草”等字眼,但是由于我县草原地形地貌影响,所采取措施多为反坡种草、鱼鳞坑种草或穴播种草等补播措施,人工种草在草地植被中占比较小,从草地起源发生来说,都属于天然草原改良,所以全部归属为改良草地。

6.3 划定最小面积要求

为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特规定基本草原划定的最小单元为集中连片,最小图斑面积为 400 平方米,做到应划尽划。退耕还草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红色草原等范围内的草原及人工牧草地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不受最小单元限制,做到应划尽划。

7 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流程

         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流程主要分为工作准备、室内判读、现地核实、成果汇总、成果审核、公示公告、成果提交 7 个环节。

7.1 工作准备

7.1.1遥感数据

(1)数据要求

①遥感数据时相、波段。选择获取草地植物生长盛期6-9 月份)的影像,影像波段数应≥3 个,至少有1 个近红外植被反射峰波段和1 个可见光波段。

②影像质量。影像相邻景之间应有 4以上的重叠,特殊情况下不少于 2;无明显噪声、斑点和坏线;云、非常年积雪覆盖量应小于 10(特殊情况不应超过 20),且云雪不能覆盖重点调查区域;侧视角在平原地区不超过 25°,山区不超过 20°;影像获取时间应在近两年内。

③影像精度。满足基本草原区划要求的条件下,遥感影像数据分辨率原则上不低于 5 米,分辨率小于 2 米为最佳。

(2)坐标系统参数

①平面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②高程系统,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③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1:5000 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 3˚ 6˚分带。

3)比例尺

划定调查工作图的比例尺原则上与“国土三调”草地落界工作的比例尺一致,有条件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更大比例尺。

(4)计量单位    

数据库:面积计量单位采用平方米,精确到两位小数。面积统计单位采用亩,精确到两位小数。

7.1.2 设备工具

设备工具主要包括电脑、平板、相机等设备工具、软件及必要的地面调查工具。

7.1.3 收集数据

(1)“国土三调”矢量数据及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矢量数据、最新对接融合矢量数据等。

(2)最新草原调查、监测数据等。

(3)自然保护地矢量数据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区三线矢量数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等数据、最新高清卫星影像等。

(4)最新、乡镇、行政村各级行政界线矢量数据;地形、土壤、水系等图件。

(5)草原征占用情况资料。

(6)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新能源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各部门相关专项规划等。

7.1.3 软件系统

以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为工作平台,根据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需要,按照本指南技术要求,完成制作工作底图、预判读、属性更新、数据汇总、基本草原划定等工作。

7.2 室内判读

7.2.1 底图制作

(1)行政界线。、乡镇、村行政界线、主要道路、河流等直接采用“国土三调”界线,不做修改。

(2)预判图斑制作。在“国土三调”的基础上,以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的草地图斑为初步底图;在此基础上,根据基本草原划定原则、技术标准,参考最新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自然保护地、征占用草原、已批复规划等其他相关成果,按照本方案第六章第二节划定技术要求将工作底图中草地进行划定,形成基本草原预判图斑。

7.2.2 属性更新

叠加草原最新基况调查数据、草原监测数据,对预判图斑的行政区域、基本草原类型、面积、变动等必填属性进行编辑更新。如果基本草原类型有重叠,以发挥主要功能的类型为主。具体属性因子如下:

(1)行政区域(必填字段)

主要包括省、市(州)、县(区、市)、乡镇、村共5 个属性信息,字段填写代码与“国土三调”一致,见附录A。

(2)图斑类型(必填字段)

①图斑号,字段名称“TBH”,在村级 12 位编码的基础上增6 位编码。属性字段信息见附录A。

地类,地类编码和地类名称与“国土三调”一致,见附录A

③基本草原类型,根据本指南基本草原有 10 个类型,分类名称和代码见附录 B1。

④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

⑤国家公园,确定图斑是否在国家公园范围内,属性代码见附录 A。

⑥自然保护区,确定图斑是否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属性代码见附录A。

⑦自然公园,确定图斑是否在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自然公园范围内,属性代码见附录A。

⑧国有草场,确定图斑是否在国有草场范围内,属性代码见附录 A。

⑨红色草原,确定图斑是否在红色草原范围内,属性代码见附录 A。

(3)划定情况(必填字段)

①划定年度,即划定基本草原的年度,填写 2024。

②划定类型共 2 类,分别为:1-基本草原;2-非基本草原; 属性代码见附录A。

③划定原因,划定为基本草原的可不填原因,划为非基本草原的必须填写具体原因,并附依据。

(4)生态补奖(选填字段,根据现状据实填写信)

补奖政策,是否列为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范围,如果列入,是禁牧区还是草畜平衡区,具体分类及属性代码见附录 B2。

(5)草原权属情况(选填字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①草原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属性代码见附录A。

②草原使用权,是国家所有的草原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单位、学校、寺院等使用的草原。属性代码见附录 B3。

③草原经营权,主要有家庭承包经营、联户经营以及国有单位等统一管理经营,具体分类见附录 B4。

7.3 现地核实

7.3.1 核实图斑选择

现地核实的图斑主要选择以下四类图斑:(1)“国土三调” 是草地,但通过查看最新卫星影像已为非草地且林草主管部门不知情的图斑;(2)大面积开天窗的图斑;(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应划入基本草原的,但因相关原因未纳入基本草原的图斑;(4)其他存疑认为应该进行外业核实的图斑。

7.3.2 主要核实内容

根据划定原则、划定方法对室内判读过程中的疑问图斑逐项开展现地核实工作。主要核实内容包括:①核实具体应划入基本草原或非基本草原;②核实划定原因是否合理;③核实基本草原类型是否合理;④核实其他属性填写是否准确。

7.3.3 核实工作流程

(1)确定外业核实区域。在室内预判的基础上,分类统计汇总需外业核实的图斑,确定需开展外业核实的图斑及任务量。

(2)准备外业核实资料。外业核实资料包括:初步数据库、需外业核实的图斑、打印外业核实记录表(见附录C1)。

(3)开展外业现地核实。根据现地核实情况填写外业核实记录表见附录C1),整理形成外业核实汇总统计表见附录C2), 及时更新基本草原数据库。

7.4  成果汇总

7.4.1 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库

经过室内判读、现地核实、整理汇总,形成以县(区、市) 为单位的基本草原现状数据库(shp gdb 格式,CGCS2000 坐标系),各属性、字段要统一标准。图斑编号按顺序编号(以县为单位)。图斑划分正确,与基本草原外业核实表格相一致。

7.4.2 基本草原统计册(表)

根据基本草原数据库按要求统计基本草原数据,以县、乡为单位分类形成基本草原统计表,并装订成册(见附录D 基本草原统计表)。

7.4.3 成果报告

根据基本草原数据库和统计册(表)按提纲,编制形成基本草原成果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7.4.4 图件绘制

县上绘制1:20万的草原及基本草原分布图乡镇绘制1:5万的草原及基本草原分布图。

7.5 成果审核

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报告需省市审核认定

7.6 公示公告

7.6.1 公示

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经省市审核通过后,在县、乡(组三级对基本草原划定面积、分布区域、范围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6.2 公告

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正式起效。

7.7 成果提交

原(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公示公告结束后,提交至市上,由市上审核后统一提交省林草局。提交的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主要包括基本草原成果数据库、基本草原统计册(表)、成果报告、附图、专家论证意见、相关佐证材料等。 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应保证“库表报告一致”,统计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以县为单位提交电子数据库、统计册(表)、报告及其他资料。

7.7.1 数据库

草原(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数据shpgdb格式。命名规则:行政区划名+调查年度+草原(基本草原)数据库。

7.7.2 基本草原统计册(表)

以县、乡为单位提交草原(基本草原)电子统计表,纸质表册县乡两级复式存档。命名规则:行政区划+调查年度+草原(基本草原)统计表。

7.7.3 成果报告

提交基本草原成果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告为doc/docx 格式,命名规则:行政区划名+调查年度+基本草原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7.7.4 草原图件

对绘制的草原图件,统一提交电子版。命名规则:行政区划+调查年度+草原(基本草原)图件。

7.7.5 其他相关资料

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省级审核意见、相关佐证材料等,若有则统一扫描为电子版资料提交。命名规则:县名+调查年度+基本草原其他相关资料。

相关文档: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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