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06 | 生成日期: | 2024-06-14 |
文 号: | 会政办发〔2024〕47号 | 关键字: | 县,事件,应急,工作,医疗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会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会宁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 《会宁县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会宁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1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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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预案》《会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会宁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 《会宁县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驻会各单位: 《会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会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会宁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会宁县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会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四、应急响应 五、应急处置 六、善后处理 七、应急处置保障 八、附则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白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县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县及周边县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7)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和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起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我县所在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的1倍以上。 (5)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一起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9)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霍乱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和县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卫健局、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 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提出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建议;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预警监测人员的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全面、有序地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资料,不断完善本预案;每年按照县政府要求报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执行任务等情况。及时上报重大变更事项;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指挥部批准的统一口径及时报道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会同网信部门,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和引导;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管理和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社会稳定动态,及时发现、积极化解、稳妥处置不安定、不稳定风险因素,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指导协调政法机关做好社会稳控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应对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信访案件的受理、调解、转办和督办。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资金,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应急物资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健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工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统配、调度及保障;及时了解应急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应急物资供需、储备、运输等方面事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控、管控、防范等防控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开展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划分和管理;督促社区落实人员排查、管控、报备和重点人员网格化协查、健康监测等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指导监督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居)委会力量,群防群治。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科技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因(工)公伤残认定、补偿、康复和死亡待遇政策;指导做好事件期间劳动力稳定就业;出台一线人员待遇补助和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倾斜政策。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的消毒、通风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督促行业监管的商场综超、农贸市场、商贸流通企业、住宿宾馆酒店、加油站、物流环节及从业人员防控、监测预警、消毒消杀等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健部门、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防疫处理的场所上报县卫健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持紧急状态下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哄拾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监管领域的冷链食品、饭店及从业人员、监测预警、消毒消杀等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药品配送企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相关药品的及时配送;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符合救助条件患者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当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控制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单位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较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值班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健部门交办的任务。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7)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1 医疗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 2.4.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和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卫生执法监督检查。 2.5 应急联动机制 2.5.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责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1)对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卫生健康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3)对较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应急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4)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食物中毒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场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5)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6)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驻会各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卫生健康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卫生健康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务人员、个体从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健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 网络直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各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对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县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县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公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2.2县卫生健康局 (1)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6)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经县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或应急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驻会部队和相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8)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9)组织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各医疗卫生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4.2.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定应急工作方案。负责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较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2)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 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4)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5)技术培训。组织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 (6)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9)加强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5 县健康教育中心 组织指导全县健康教育工作;建立社会健康宣传教育网络,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全民自我保健能力;编写与健康教育相关资料,收集反馈健康教育信息;总结推广健康教育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有效方法,抓好健康教育的队伍培训。 4.2.6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和国家卫健委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健委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及市卫健委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及县卫健局做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4.4.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县应急预案。 (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 4.4.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 工作;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卫健局按照市卫健委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4.4.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在我县或可能涉及我县,县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应急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省卫健委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4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应急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省卫健委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非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要求县卫健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五、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现场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队伍按县、乡顺序依次撤离现场。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健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卫健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健委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4 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或省卫健委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卫健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区)政府或卫健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范围、发病、伤亡人数以及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5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健部门报告。 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 六、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卫健、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人事、卫健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民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县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七、应急处置保障 7.1 信息保障 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县、乡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和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规范,负责信息分析任务。各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要加强对现有资源管理、利用、整合,实现卫健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体系建设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加强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加快会宁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设。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全县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县医院、中医医院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县卫健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较大以上事件的现场处理,及依法开展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组建4支县级转运医疗队,负责全县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转诊护送任务。其他综合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援医疗队,负责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县直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队伍。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县卫生健康局对全县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城区建立1至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县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病病人、接触者、疑似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县卫生健康局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7.6 应急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县财政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卫健、发改、工信、财政、应急等部门要根据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县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健康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 科研和交流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9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10 法律保障 卫健、司法等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并上报法规修订意见,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法制保障体系。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医疗机构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八、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二、事件分级 三、组织体系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五、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六、公众参与 七、附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会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会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1次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确定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1次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1次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1次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组织体系 卫健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卫健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医疗机构、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医疗卫生救援协作部门、协作单位主要包括:公安、交警、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财政、发改、科技、公路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当地驻军及武警部队等。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职责 成立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股室和县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县第一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康复中心、县第二人民医院负责人为成员。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股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规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理、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医疗急救中心及医院急诊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和伤员转送任务;各医疗机构承担伤员院内救治任务;采供血机构承担采供血任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5 应急联动机构 各医疗卫生救援协作部门及协作单位,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依据其职责和分工,参与或协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健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组织应急处理。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前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4.2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Ⅲ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Ⅳ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4.2.1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分别在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2 Ⅲ级响应行动 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3 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3 现场救援与指挥 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人员。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防止次事故发生。 4.3.1 现场指挥 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或卫生健康部门应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在事发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协助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当辖区内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同时,要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随时接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工作督察和业务指导。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4.3.2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 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3.2.1 场所设置 各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应选择一处距事故中心较近且相对安全、交通便利的地点作为救援营地,设置临时救治场所并用醒目标志标明。 4.3.2.2实施现场抢救 检伤分类:各医疗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和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死亡4类。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和瞳孔散大。 分类标志: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轻度、中度、重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4.3.2.3 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要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4.3.2.4 伤病人员转运和途中监护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实施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进行监护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和拒收伤病员。 4.3.3 专业应急救治队伍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协助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或独立完成伤病人员检伤分类;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治、救治;参与病人转送和途中监护;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 院内救治 卫健部门要协调院内救治工作,并按急诊抢救、专科治疗程序进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认真做好伤病人员交接,迅速对伤病人员进行分诊救治,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救治情况应及时向卫健部门报告。 4.3.6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后,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4.3.7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和发布 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发布。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3.8 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和危害程度若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并经专家组评估后,经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经费、物资、信息、交通等各方面保障工作,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人力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县级不少于30人。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救治的技能,有进行现场急救的心肺复苏监护仪及抢救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并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作及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或由其协调调配。 5.2 组织保障 5.2.1 急救机构 县急救中心(设在县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并建立健全以县急救中心为龙头、县综合医院为骨干、乡镇卫生院为基础、其他医疗机构参与协作的急救网络。各单位也应依托当地综合医院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并完善急救网络。 紧急情况下,经县卫生健康局授权,县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医疗急救资源。 5.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各医疗单位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以应对突发疫情和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 5.3 技术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专业组织、学术团体及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及辖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加强人员培训,并积极推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治技术。 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是全县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5.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依据有关政策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给予经费补助或承担医疗救治费用。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救治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5 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科学合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当物资储备不足或难以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需要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需求计划,进行及时补充。医疗卫生救援协作部门和协作单位要依据其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运,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供给。 5.6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信息保障 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平台与网络体系,并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六、公众参与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和精神心理卫生干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自救互救,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七、附 则 7.1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制订,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应当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会宁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三、疫情监测与预警 四、信息管理与报告 五、鼠疫疫情的分级响应 六、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七、保障措施 八、奖励与责任 九、附则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甘肃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白银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5 分类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有波及到省内大中城市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本县行政区域及其他省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本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鼠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 2.1.1 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县卫健局局长担任,负责对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信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科技局、县红十字会等。同时,在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下,成立各应急处置小组。 2.1.2 县鼠疫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应急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县应急指挥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开展群防群控:组织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县卫健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转移、隔离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鼠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保健意识。 (7)交通卫生检疫:负责组织公安、交通、卫健、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疫源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鼠疫病人、疑似鼠疫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8)健康教育:开展鼠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保健知识。 (9)决定有关疫情控制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2.1.3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学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疫情发展及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有关新闻媒体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统一口径进行报道;根据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会同网信部门,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和引导;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管理和引导。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统战部:督促抓好宗教场所和民族地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疫情期间社会稳定动态,及时发现、积极化解、稳妥处置因疫情引发的不安定、不稳定风险因素,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指导协调政法机关做好疫情期间社会稳控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应对工作。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疫情期间信访案件的受理、调解、转办和督办。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将会宁县鼠疫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疫情期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物资保障能力。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教育局:组织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疫情期间,负责统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统配、调度及保障;及时了解应急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应急物资供需、储备、运输等方面事宜;负责组织、协调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负责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落实强制隔离、封控、管控、防范等防控措施和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开展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划分和管理;督促社区落实人员排查、管控、报备和重点人员网格化协查、健康监测等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工作;指导监督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因(工)公伤残认定、补偿、康复和死亡待遇政策;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劳动力稳定就业;出台防疫一线人员待遇补助和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倾斜政策。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负责医疗废物、废水的规范清运处置;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局: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鼠防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督促检查各项目企业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加强对员工鼠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在重点鼠疫区施工的单位,要完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根据需求提供应急保障服务及疫情防控所需部分物资调拨。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啮齿类动物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等违法行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肉品、肉制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药品配送企业,保障鼠疫疫情处置相关药品的及时配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疫情处理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对鼠疫疫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和被救治人员费用的核算、报销和支付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封锁和动物疫区处理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各社区要落实鼠疫防控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居民的鼠疫防控知识宣传和管理,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其他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同时,配合做好疫区交通检疫、接触人员隔离、后勤保障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县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4 疫情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指挥部根据疫情处置情况,下设疫情处置工作小组: (1)综合组: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上传请示下达指令;处理临时文件及人员物资调令和其它日常事务。 (2)督查组:由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监督检查各项疫区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纠正。 (3)宣传组:由宣传部、广电部门及卫生宣教人员组成。 职 责:开展鼠疫防治科普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病意识;密切关注舆情动态,防止虚假信息传播;及时通报县政府鼠疫防控相关工作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对隔离留观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情绪,积极配合疫情处理工作。 (4)保障组:由政府、财政、发改和商务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随时调配、保证疫区处理资金和物资的到位;保证疫区群众生活物资供应。 (5)安保组:由公安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做好隔离区安全维稳工作,对隔离区进出人员进行警戒,实施疫区封锁及交通管制,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6)检疫组:由公安交警和卫生防疫人员组成。 职 责:设置交通检疫站,对来往出入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交通检疫和卫生消杀处理。 (7)流调组:由卫生防疫人员组成。 职 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判定发生原因;确定疫区范围;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8)检验组:由卫生防疫检验人员组成。 职 责:随时对疑似鼠疫材料进行实验室检验,及时作出判定。 (9)检诊组:由临床医师组成。 职 责:每日在疫区内进行巡回检诊。 (10)医疗组:由临床医师组成。 职 责:隔离治疗现疫病人,隔离观察鼠疫患者接触者。 (11)专家组:由省、市医疗、疾控专家组成。 职 责:负责疫情病原调查,并指导做好防控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健局负责全县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和疫情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及疫源性调查工作。 (2)组织开展动物间鼠疫监测工作,掌握动物间鼠疫疫情动态。 (3)组织医疗机构开展人间鼠疫监测。 (4)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对疫源地居民开展鼠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 (5)加强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县六〇一站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具体任务: (1)承担鼠疫预防和控制的日常工作,负责疫情监测,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卫健局和白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及时上报检测结果;将鼠疫样本和实验室检测结果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判,根据《鼠疫诊断标准(WS279—2008)》作出实验室诊断。 (4)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和程序,指导和组织实施疫情处理,迅速控制疫情,及时高效完成疫情处理工作。 (5)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鼠疫疫情应急培训和全县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6)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和专业机构、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应当设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县卫健局可根据疫情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具体任务: (1)做好应急医疗救治各项准备,及时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鼠疫病人治疗和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参照《鼠疫诊疗方案》(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厅,2011年版)推荐方案。 (2)按照《鼠疫诊断标准(WS279—2008)》对患者进行诊断、鉴别诊断或及时排除。鼠疫病人的确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3)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协助县六〇一站及县疾控中心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5)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取材、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建立和完善全县鼠疫监测体系。县六〇一站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甘肃省鼠疫监测方案》、甘宁两省(区)联防区《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制定《会宁县鼠疫监测方案》,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人间鼠疫监测,严格落实鼠疫防控“三报”工作。 3.1.2 县卫健局要按照全国和省上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督导、考核,保证监测质量。 3.1.3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2 预警 县卫健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 Ⅰ级为国家卫健委,Ⅱ级为甘肃省卫健委,Ⅲ级为白银市卫健委,Ⅳ级为会宁县卫健局。 3.2.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II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在黄鼠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流行范围≥200km2);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四、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利用国家鼠疫防治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县卫健局负责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4.1.3 县六〇一站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本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如实报告鼠疫有关情况。 4.2.2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县六〇一站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3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县六〇一站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六〇一站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县六〇一站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5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六〇一站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时限报告,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五、鼠疫疫情的分级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Ⅰ级、Ⅱ级、Ⅲ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后,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县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2.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卫健局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启动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2.2 县卫健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白银市卫健委。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健委,直至国家卫健委。 5.3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应急反应 5.3.1 县卫健局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卫健局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3.2 县卫健局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市卫健委给予必要的技术、人力和物资支持。 5.4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时,县卫健局要及时向毗邻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5.5 应急处置程序 5.5.1 县六〇一站或县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派专业人员进一步核实疫情发生的地点、时间、范围、病例数等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县卫健局报告,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5.5.2 县政府立即启动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成立各疫情处理小组,必需在2小时内出发,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 5.5.3 疫情处理小组人员到达现场后,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核实诊断的基础上,根据疫情发生特点,制订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疫情发生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传播途径和疫情波及的范围,阐明流行因素,取材检测等,尽快对疫情做出初步判断,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制定疫情处理方案。 5.5.4 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加强对疫区及周边地区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5.5.5 对鼠疫患者采取及早治疗、正确用药、精心护理、消毒隔离的治疗原则。 5.5.6 划定大小隔离圈,实施隔离封锁。小隔离圈以鼠疫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住所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场所或区域划定为小隔离圈。对小隔离圈内人员严格隔离,严禁其他无关人员出入。大隔离圈以发生鼠疫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住所为中心,将其所在村(屯)、镇、街道或居住楼的一部分或全部划定为大隔离圈。大隔离圈以内的居民在疫情处理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从事生产活动,但不允许外出,禁止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必要时由指挥部决定停课、停产等。在人口密集地区发生鼠疫多点暴发时,可不划分大隔离圈,视具体情况划定隔离区。由于某种原因,鼠疫流行发展至较大规模,导致无法查明接触者,从而使疫情进一步扩散蔓延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处理各项措施已经实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可将封锁改为交通卫生检疫。 5.5.7 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健康隔离。隔离对象包括:小隔离圈原住人口;与鼠疫病人或疑似病人9日内有密切接触或接触鼠疫尸体的所有人员。腺鼠疫接触者可在原住宅单室隔离或在临时隔离留验站集中隔离观察,限制活动。肺鼠疫患者接触者须单室隔离,隔离场所须设在村庄相对孤立的处所,周围设岗,严防出入。所有接触者预防性治疗9天,集中隔离者在隔离期间出现鼠疫症状时,立即单室隔离治疗,其他隔离者应重新隔离观察9天。 5.5.8 开展消毒、灭蚤、灭鼠工作。进入隔离室的医护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做好个人防护,肺鼠疫患者病房每天消毒两次,其他型鼠疫患者病房每天消毒一次。对大小隔离圈同时进行灭蚤,直至到用粘蚤纸法或集土法调查达到无蚤。在大小隔离圈内视疫情情况,开展保护性灭鼠。选用高效安全灭鼠剂进行化学灭杀,严禁器械捕打。在解除疫区封锁前,对疫区进行彻底终末消毒,达到人间鼠疫疫区处理的标准。 5.5.9 开展巡回检诊。对疫区群众进行巡诊,搜索鼠疫疑似患者,如发现体温在37℃以上的可疑者,应采集标本,并及时隔离观察和预防性治疗。 5.5.10 及时作出实验室诊断。应使用标准或已研制成熟的多种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标本检测,综合分析检测结果。快速检测方法应在24小时内作出初步实验室诊断,常规病原学和血清学方法在48—96小时内作出诊断。 5.5.11 对鼠疫患者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用5%来苏水浸泡的棉花堵塞尸体通道,用5%来苏水溶液浸泡过的布单包裹尸体,用车送至火葬场或墓地,尸体烧成灰烬后推入坑内,撒生石灰,用土掩埋;土葬时应远离水源,深埋2米以上,尸体周围撒入生石灰后立即掩埋;遇有少数民族或个别特殊情况,不宜采取上述措施时,由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妥善处理。首例尸体必须取材进行细菌学和血清学检测。同时,按规定要求对染疫动物进行必要的无害化处理。 5.5.12 环境卫生整治。疫区在消毒、灭鼠、灭蚤的基础上,发动群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鼠、蚤孳生的场所和病原体存在的隐患。 六、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健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健委予以确认,或报国家卫健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卫健委予以确认,或报省卫健委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卫健局予以确认,或报市卫健委予以确认。 6.2 鼠疫应急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鼠疫应急处理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卫健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分别由国家和省、市卫健委、县卫健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域内的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定鼠疫预防控制规划,建立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 7.1.1 健全县、乡两级鼠疫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如有调整、应由接替职务者接任,并要上报会宁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7.1.2 健全鼠疫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县六〇一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健全鼠疫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7.1.3 健全县、乡两级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县卫健局确定县、乡鼠疫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县级医院为重点医疗救治机构,要健全鼠疫应急救治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及演练。 7.1.4 健全各级鼠疫应急信息报告队伍。加强对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各级医护人员的宣传培训,严格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7.2 技术保障 7.2.1 完善全县鼠疫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级鼠疫监测点的能力标准,加强全县鼠疫监测点的能力建设。鼠疫监测点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实行系统监测,积累分析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 7.2.2 加强鼠疫的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疫情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技术水平。 7.2.3 加强鼠疫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鼠疫实验室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鼠疫检验技术和方法,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7.3 物资、经费保障 7.3.1 物资储备:指挥部根据我县应急物资的市场供应、储备条件和应急需求实际,决定实物、资金、计划和信息四种储备形式的比例。发生鼠疫疫情时,卫健局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按照卫健局统一部署,根据“预防为主、有备无患”的原则,结合所承担的应急任务,开展本单位的物资储备,并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物资储备和运行机制。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新和轮储,保证储备物资的动态平衡。 7.3.2 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将鼠疫预防和控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经费;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鼠疫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鼠疫应急处理工作中致残或殉职人员,由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8.2 责任 对在鼠疫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补助与补偿 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九、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组织制定和定期评估。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引用的《鼠疫诊疗方案》(国家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厅,2011年版)、《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鼠疫诊断标准(WS279—2008)》如有再版或修订,以新版本为准。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7年修订的《会宁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会政办发〔2017〕160号)在本预案生效之日起自行废止。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会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会宁县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有组织、有秩序、及时有效的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县域内各类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医疗保障救治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医疗卫生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处理工作。 组 长:刘 晶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兴泽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王玉玲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疾控局局长 白军丽 县人民医院院长 王贵民 县中医医院院长 刘红星 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郭文芬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王顺民 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张 伟 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何 源 县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医疗救治工作,使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 (二)负责指挥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调度指挥中心)及有关医院的协调、联动、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三)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演练计划的确定、实施。 (四)负责县120调度指挥中心及有关医院医疗救治车辆、药品、物资的储备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各项工作任务安排落实。 (二)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演练计划的起草和落实。 (三)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跟踪反馈、总结报告。 (四)负责办理县医疗卫生保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接警处置和现场救治 (一)接警处置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或上级命令后,立即报告县医疗卫生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启动本预案。 2.根据事故的大小、性质预计需调动的车辆、人员,立即组织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急救车辆和医疗救治分队的医务人员赶赴现场。 3.向上一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简要情况,通知有关医院启动医院应急医疗救治预案。 4.在紧急情况下,通知事故现场附近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医疗救治工作。 (二)开展现场救治 1.组长(或副组长)到达现场后,迅速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和决策:视伤亡人员多少设置伤病员分检处;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视情况指挥、调遣医疗救治第一分队向现场集中、调动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开展工作;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2.领导小组调度现场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工作;医疗救治人员对伤员进行分检,采取恰当的抢救治疗手段,并书写医疗救治记录单(包括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一式两份,一份向指挥部报告汇总,一份置于伤员衣带内提交接纳伤员的医院;现场医疗救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开展伤员抢救。 3.根据情况领导小组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协助解决医疗救治有关的交通、伤病员的转运、药械调拨等工作。如有必要,组织开展现场急救。如发生传染病需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要求救治人员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并组织疾病控制部门开展消毒工作;当伤员转运到医院后,立即由有关医院启动院内救治应急预案,开通绿色通道,集全院之力,救治伤员,减少伤亡。 4.做好事故医疗救治的报告和总结工作。在进行现场和医院救治的同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治情况。 四、医疗救治队伍及职责 组建医疗救治队伍:由县卫健局牵头,抽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组建3支医疗救治队,以县医院为主成立第一医疗队,以中医院为主成立第二医疗队,以县第二人民医院为主成立第三医疗队,三支医疗队队长和副队长分别由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医疗救治队员由医院选择政治、业务素质高,身体健康,应急能力强,专业互补的医务人员,登记造册,人员名单报县医疗卫生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两年视情况进行调整。每支医疗队细划为2支医疗分队,在接到命令后,各医院的第一医疗分队立即召集集合,赶赴现场,第二医疗分队根据情况集中待命。当发生传染病、职业中毒情况时,通知感控人员参与现场处理;当现场可能需要紧急用血时,县医院要立即准备好血液,等待命令出发。 医疗救治队的职责是: (一)加强救治能力。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工作和向救治医院的转运;负责提出进一步开展现场抢救的建议并根据指令开展抢救工作。 (二) 加强预案细化。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民用爆破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职业中毒事故等),细化工作措施和救治预案。县医院、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分别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报县医疗卫生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医疗队伍的培训和模拟演练。根据预案医疗救治的不同要求,加强对医疗救护队员的培训,提高现场的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重点掌握检伤分类、徒手复苏、骨折固定、止血、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清创、缝合等基本技能,并举行模拟演练,达到实战要求。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各支医疗队,有针对性的开展1—2次模拟演练,各医院至少要组织队员进行2次以上培训和学习。 五、工作和纪律要求 (一)加强接警工作。加强县120调度指挥中心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救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接警要做到认真、仔细、全面,做到对事故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二)加强团体合作。参加医疗救治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和调遣,做到令行禁止。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严守纪律,保证医疗救治工作有序进行。有能力收治伤员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转送的伤员。 六、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每支医疗队要配备至少一辆救治车,一定数量的急救药品、敷料和试剂,必要的抢救仪器设备,由所在医院保管,县医院要储备足量的各型血液,以备急需。以上急救药品要登记造册,保证需要时随时提取。并做好车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药品等定期到药房进行更新。 本预案涉及工作人员如有岗位调整,由接替相关工作的同志负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会宁县医疗保障药品物资目录 2.会宁县医疗保障医疗救治记录单(样式) 3.会宁县医疗保障救治队专家组名单 4.会宁县医疗保障救治队名单 附件1 会宁县医疗保障药品物资目录 1.注射用药:抗菌素、止血药、抗休克药、心血管药、麻醉镇痛药、止痛药 2.静脉输液制剂:纠正水电解质平衡药、脱水利尿药、氯丙嗪、破伤风抗毒素 3.口服药:黄胺类药、抗菌素、解热镇痛药、脱敏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用药、五官科用药、镇静安眠药 4.外用药:酒精、碘酒、紫药水、红汞、绷带、纱布、胶布、脱脂棉、止血带、三角巾、各种纱条、固定夹板 5.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各种型号注射器、针头、输血输液用品、气管切开包、导尿管、静脉切开包、橡皮手套、洗手用品、高压消毒锅、胸腹腰穿刺包、氧气、担架 6.手术包:剖腹探查包、麻醉器械及用品、胸科器械包、扩创缝合包、妇产科的剖宫包、人流包、骨科器械包、一次性手术衣帽、简易产包 7.急救箱:听诊器、体温表、棉棒、压舌板、针灸针、三角巾、绷带、四头巾、胶布、小夹板、剪子、手电筒、22号针头、5毫升注射器、2%碘酊、安眠药、可拉明、付肾素、阿拉明、洛贝林、去痛片、乘晕宁、四环素、痢特灵、莨菪片、氯喹 8.生活用品:棉大衣、被子、水壶、雨衣、雨鞋、塑料布、蚊帐 9.充气抢救帐蓬 附件2 会宁县医疗保障医疗救治记录单(样式)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体温_____ °C 血压 毫米汞柱 呼吸 次/分 脉搏 次/分 血型: 神志:清醒£ 浅昏迷£ 深昏迷£ 双侧瞳孔:等大£ 不等大£ 光反射:存在£ 消失£ 主要阳性体征: 初步诊断: 处置措施: 处置时间: 下步治疗意见: 附件3 会宁县医疗保障救治队专家组名单 组 长:郭文芬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副组长:王顺民 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张 伟 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何 源 县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杨世宁 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刘俊强 县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医学科主任 李 乾 县人民医院神经胸外科主任 王海宾 县人民医院手术麻醉科主任 寇志成 县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主任、 邢国军 县人民医院普通外科主任 潘军平 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 袁 塽 县人民医院120调度指挥中心主任 张 敏 县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 徐爱兰 县人民医院妇科主任 杨红霞 县人民医院产科主任 李振汉 县人民医院NICU主任 杨全义 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 李志江 县人民医院ICU主任 冯国权 县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 李俊飞 县第二人民医院外科主任 李世杰 县第二人民医院骨伤科主任 万学谦 县中医医院外科主任 冯学礼 县中医医院骨伤科主任 李云龙 县中医医院120急救分站主任 李 岗 县中医医院心病科主任 王 强 县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附件4 会宁县医疗保障救治队名单 一、县医院医疗救治队 队 长:白军丽 县人民医院院长 副队长:郭文芬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队 员:李 乾 刘俊强 王海宾 李志江 杨世宁 寇志成 潘军平 张 敏 徐爱兰 杨红霞 李振汉 杨全义 高 博 姚 勇 邢国军 第一救治分队: 队 长:郭文芬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副队长:李志江 县人民医院ICU主任 队 员:田 景 张 敏 徐爱兰 杨全义 姚 勇 邢国军 第二救治分队: 队 长:李 乾 县人民医院神经胸外科主任 副队长:杨世宁 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队 员:王海宾 刘俊强 寇志成 杨红霞 李振汉 高 博 二、县中医医院医疗救治队 队 长:王贵民 县中医院院长 副队长:王顺民 县中医院副院长 张 伟 县中医院副院长 队 员:万学谦 李 岗 冯学礼 李云龙 王 强 石 鑫 王思周 庄克龙 张国栋 李志勇 雷尚文 殷永强 孙文彪 第一救治分队: 队 长:王顺民 副队长:万学谦 冯学礼 李云龙 队 员:石 鑫 王思周 庄克龙 张国栋 第二救治分队: 队 长:张 伟 副队长:李 岗 李云龙 王 强 队 员:李志勇 雷尚文 王思周 孙文彪 三、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救治队 队 长:刘红星 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副队长:何 源 县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队 员:冯国权 郑健宏 李俊飞 李世杰 王胜林 胡建强 何子才 赵武库 牟生晶 陈 贞 李宏霞 张虎钰 吴汉风 曹俊丽 杨喜汉 欧海雄 柴守辉 孔德雄 第一救治分队: 队 长:刘红星 副队长:冯国权 队 员:柴守辉 李宏霞 赵武库 胡建强 李世杰 曹俊丽 张虎钰 杨喜汉 第二救治分队: 队 长:何 源 副队长:李俊飞 队 员:孔德雄 吴汉风 牟生晶 何子才 郑健宏 王胜林 陈 贞 欧海雄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会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会宁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pdf 相关文档:《会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会宁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会宁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会宁县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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