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13 | 生成日期: | 2023-08-29 |
文 号: | 会政办发〔2023〕88号 | 关键字: | 资源,旅游,普查,工作,县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29 15:33
浏览次数:
|
|
|
|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会宁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会宁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发〔2021〕32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办资源法〔2022〕94号)、省文旅厅《关于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文旅厅通字〔2023〕12号)精神,为摸清我县旅游资源家底,提高保护利用与管理水平,促进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顺利完成普查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旅游资源普查,是落实推进“四强”行动,做深做细“五量”文章系列部署,实现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推动旅游业实现高质量增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全面查清和掌握会宁旅游资源状况,进一步发现、拓展和整合旅游资源,为优化旅游空间布局、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动态管理旅游资源、宣传促销旅游产品、招商推介旅游项目提供基础依据。开展旅游资源普查,有利于促进优质旅游资源向优质旅游产品转化,向广大群众展示更多、更优、更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对推动全县文化和旅游工作展现新风貌、取得新突破,助力文化旅游强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旅游资源普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现象。根据《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17)国家标准,对地文景观、水域景观、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建筑与设施、历史遗迹、旅游购品、人文活动等八大类资源开展普查。坚持“应普尽普、全面覆盖”的原则,采取普查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有资料的资源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对尚无资料的资源开展普查工作。普查主要是针对尚未开展过相关工作的资源,开展全新资料收集、整理、实地调查等;调查主要是针对已经开展过相关工作的资源,对原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评价、补充完善等。 普查范围是会宁全县28个乡镇284个行政村、38个社区。 三、普查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调查对象的资源名称、行政位置、地理位置、产权性质(国省、民营)、产权归属(资产持有机构或个人),是否为综合体、资源综合体构成等。 (二)性质与特征:包括调查对象识别属性,外观形态与结构,环境属性,规模与体量(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布范围、保存数量等),成因机制及演化过程、关联事务等。 (三)区域及进出条件:包括资源所在地区的具体部位、进出交通与周边旅游集散地和主要旅游区(点)的关系等。 (四)保护开发与管理现状:资源的保存现状,保护措施、开发情况,管理机构,下一步开发利用方向等。 (五)旅游价值:从资源要素价值(游憩度、价值度、珍惜度、丰度、完整度、组合度,知名度)和开发利用价值(交通与设施、适游与使用)两方面进行评价。 四、普查工作经费 根据省文旅厅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统筹,公开招标甘肃蓝海旅游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第三方机构,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经费共10万元,其中市财政下拨5万元,剩余5万元由县财政解决。 五、普查实施步骤 根据省、市文旅厅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全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从2023年8月全面启动,2023年12月结束,为期5个月。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0日) (1)编制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会宁县旅游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普查工作动员大会,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普查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2)组建普查队伍:县直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实地旅游资源普查队伍,配合第三方机构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开展旅游资源实地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3)前期信息和资料收集整理:按普查要求由县文旅局根据现有资料填写旅游资源普查预目录表(附件4),表中空缺内容由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补充完善。此外,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按照第三方的要求根据旅游资源普查资料清单(附件1),整理资料并填写《白银市会宁县旅游资源普查——xxx局列表清单文件整理索引表》。(责任单位:旅游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第二阶段:实地普查阶段(2023年9月11日-2023年10月15日) 由第三方制定普查日期计划、路线。各乡镇分管领导及抽调工作人员,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调查,对各资源点进行拍照、视频等信息的采集工作,并由第三方填报《旅游资源单体调查表》。10月15日完成全县28个乡镇实地普查、信息采集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第三方机构) 3.第三阶段:整理阶段(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1月30日) 由第三方机构按照“一个资源一张表单”的要求,对资源进行系统整理、汇总,形成全县和各乡镇资源普查实际资料数字表单,完成旅游资源数据库信息录入工作。(责任单位:第三方机构) 4.第四阶段:验收阶段(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由第三方组织专家按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17)中“6类旅游资源评价”的相关规定,对所有的旅游资源单体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级达到一至五级的旅游资源填报至《旅游资源名录表》。所有普查工作结束后,最终形成《会宁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总结》《会宁县旅游资源普查报告》《会宁县旅游资源单体普查表》含照片、视频等资料,《会宁县旅游资源名录表》《会宁县旅游资源汇总表(实体材料表)》《会宁县旅游资源普查图集(旅游资源总图、旅游资源类型图和旅游资源评价图等3类图件)》等普查成果。(责任单位:县文旅局、第三方机构) 六、普查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县上成立旅游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狄国嘉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刘 勇 会师旧址管委会副主任 王 宁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清泉 县文旅局局长 成 员:韩 侃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洋基 县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禄 军 县发改局局长 宿念军 县工信局局长 苟宝章 县民政局局长 柴晓明 县财政局局长 祁虎山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土 平 县住建局局长 张 琪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彦功 县水务局局长 南小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瑞 县商务局局长 吴总德 县林草局局长 王国保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杜永峰 县统计局局长 马天择 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局长 姚鹏飞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张亚雄 县教育局副局长 赵 锋 县园林局局长 何世博 县气象局局长 阎晋平 县志办主任 张贺军 县档案馆负责人 张自斌 县体育运动中心主任 马可房 县博物馆馆长 张 超 县图书馆负责人 李军丽 县文化馆副馆长 28个乡镇乡镇长 各A级景区企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由王清泉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旅游资源普查日常及有关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人,提供普查工作涉及本部门的资料,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力量与资源共同推进普查工作。 (二)任务分工 (1)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按照第三方的要求根据旅游资源普查资料清单(附件1),整理资料标明资料名称并填写《白银市会宁县旅游资源普查——xxx局列表清单文件整理索引表》(附件2),9月10日前将资料打包发送至邮箱1666495736@qq.com。各部门、各乡镇抽调工作人员扫码(附件3)加入会宁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群,方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2)实地普查工作期间,各乡镇负责第三方机构普查工作人员的车辆、食宿,以及实地普查点的引领、信息资料的补充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由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旅游资源普查是一项创新工作,涉及层面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社会影响大。各部门、各乡镇需要高度重视,务实高效推进普查工作。按要求收集、整理并提供本系统本单位所掌握的文化和旅游资源相关资料(涉密资料除外),共享资源数据,同时结合职能职责按时完成其他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相关工作。 (二)强化对接协调。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林草、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物、气象、档案、统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对接,提供本系统旅游资源相关资料,共享旅游资源数据,充分吸纳、用好其他行业的各类相关普查成果。 (三)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旅游资源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及时报导相关工作动态。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广泛收集资源线索,提高全社会对旅游资源普查的知晓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分管领导及抽调工作人员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按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坚持“应普尽普、全面覆盖”的原则,摸清我县旅游资源家底,为未来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促进我县旅游业的发展。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涉密性承担全部责任,若因工作疏忽,导致资源数据库信息录入不全,影响未来开发利用,责任自行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