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6-206684 | 生成日期: | 2026-02-13 |
| 文 号: | 关键字: | 调查,工作,要求,食品,规范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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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2-1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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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由原卫生部于2011年印发,主要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任务,在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程序和结论报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实施,以及相应的机构职责调整,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也相应发生变化,为使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委组织对2011版《规范》进行修订。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修订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包括4大部分,24项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提出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明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的定义,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内容。第二部分为工作程序,针对启动调查、组成调查组、进入现场、开展调查、实验检验、防控建议、信息发布、资源协调等各阶段提出工作要求。第三部分为结论和报告,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判定和报告提交要求。第四部分为附则,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管理及与相关法规衔接提出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了卫生处理相关内容。与2011版《规范》相比,增加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的工作内容,并明确相关定义及要求。 二是提高了调查严谨性。为保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质量,将2011版《规范》的“调查员制度”调整为“调查组”,进一步明确了调查人员、检验机构、信息发布等要求,规定了当现场无法开展调查处理或影响调查组做出判断时应采取的措施。 三是完善了与现行政策法规衔接。明确了当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涉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卫生应急处置。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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