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16 | 生成日期: | 2023-11-20 |
文 号: | 关键字: | 性,病,医疗,报销,标准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摘要(精简版)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20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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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政策:2024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0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640元。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或者定额资助。其中,孤儿、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的资助标准为31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资助标准为250元,已脱贫人口的资助标准为10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资助标准为100元。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 2.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70%比例报销,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0 元。 3.慢性特殊疾病门诊(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我县将50种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了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70%进行报销。50种门诊慢特病病种:Ⅰ类(7种)包括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Ⅱ类(10种)包括苯丙酮尿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Ⅲ类(14种)包括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Ⅳ类(11种)包括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普通肺结核、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精神疾病类(8种)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年度报销限额:Ⅰ类2万元(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6万元),Ⅱ类1万元(其中苯丙酮尿症1.4万元),Ⅲ类3000元,Ⅳ类1000元,精神疾病类6000元。 4.“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达不到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7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400元、糖尿病800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1200元。 5.住院费用报销政策:2023年10月1日起对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从第二次住院起降低50%,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元、700元和1200元。二是将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9万元。三是将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10、5个百分点。调整后,参保居民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90%、85%和75%,异地就医居民的支付比例按照政策相应调整。 6、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7.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统称门诊慢特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救助标准:(1)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重特大疾病病种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重特大疾病病种(35种)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重症肺炎、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2)对特困人员、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 90%的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75%的比例实行救助;已脱贫人口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3)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实行直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70%。(4)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救助比例为70%。(5)对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 6000元以上部分,按 60%的比例给予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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