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2 | 生成日期: | 2023-08-11 |
文 号: | 关键字: | 食品,安全,应,温度,条件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夏季食品安全监管风险提示函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1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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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以来,全省多地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为消除食品在高温 条件下贮存、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强化食品销售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特提示如下: 一、要督促食品销售者强化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 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处于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 条件下,配备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 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清洁校准、维护,确保持续有效运行。建立 并执行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鼓励在销售场所使用非敞开式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二、要督促食品销售者定期对食品贮存、销售等场所开展食 品安全自查,要确保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腐、防尘 等设施设备,并持续有效运行,能够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温度,湿度等条件要求;保持各场所环境整洁,空气清新无异味。不得将食品挤压存放,不得将食品摆放在户外、窗台等位置,避免阳光直射或高温暴晒。 三、要督促农村集体聚餐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 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如实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智慧管理 平台手机 APP 上申报,要把好食品原料进货关,杜绝假劣食品, 采购的蔬菜应当天食用,不用不新鲜的蔬菜,不加工四季豆、黄 花菜、野生菌等容易引发中毒的食物。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 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 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要 加强食品加工和储藏的安全防护工作,妥善保管鼠药、农药,避 免意外事故的发生。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 温度应不低于 70℃; 烹调后至食用超过 2 小时的食品,应当在 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潮、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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