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09 | 生成日期: | 2024-10-25 |
文 号: | 关键字: | 医疗,保,居民,参,医保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 |||||||||||||||||||||||||||||||||||||||
信息来源:新塬镇
发布时间:2024-10-2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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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4]19号 ) , 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有关待遇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 、 明确参保缴费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以下简称 "居民医保" ) 覆盖除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 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非当地户籍居 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 在校大学生可凭学籍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二 、稳定年度筹资标准 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 、 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 形势 , 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 2024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 整体筹资标准。 ( 一 ) 财政补助标准 。 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 提高30元 , 为每人每年670元 。其中 , 中央财政补助536元 , 省市 县财政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 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 发 2018) 218号) 明确的标准分担 ( 见附表1 ) 。 对于居民持居 住证或大学生按学籍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 , 各级财政要按当地 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 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 不得挤占 、挪用 。 ( 二 ) 个人缴费标准 。 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增幅 适当降低 , 提高20元 , 为每人每年400元。 ( 三 )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 城乡居 民大病保险 ( 以下简称 " 大病保险" ) 筹资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 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 82号) 规定的每人每年115元标准实施 , 居 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 。 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 探索拓宽大病 保险筹资渠道 , 优化筹资结构。 三 、 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资助 参保政策 。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对象范围 、标准及方式全省统 一 , 其中 , 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省医保局 、 省 民政厅 、省财政 厅 、 省卫生健康委 、 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 一 步健全完善防范 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 ( 甘医保发 四 、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 一 ) 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 坚持尽力而为 、 量力 而行 , 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保障水平 。居民医保 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整体稳定在70%左右 , 其中 , 一 、 二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保持在90% 、 80% 、 70%左右 , 加强对 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付; 进 一 步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政策范围 内支付比例 。 具体政策标准由各市 州 医保部门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 。 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 血压 、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推进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代缴参保职工近亲属 (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孙子女 、 外孙子女 ) 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 费 , 以及支付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 负担的医疗费用 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 医疗器械 、 医 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 二 ) 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 。 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 筹 , 根据省人民政府统 一 规定 ,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 疗费用的精准度 。 对特困人员 、孤儿 、低保对象继续落实大病 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 , 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不设最高支 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 ( 三 ) 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 将参保居民在门 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 , 享受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 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 进 一 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 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 四 ) 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 持续做好农 村低收入人 口 和脱贫人 口 参保工作 , 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 于99% 。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 , 重点做好 农村低收入人 口 和脱贫人 口 监测 , 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 。着力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 口待遇水平 , 对经基本医疗保险 、 大 病保险 、 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 助对象 , 按规定落实二次倾斜救助 。 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 , 联 动实施综合帮扶 , 积极引导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 帮助化解低收入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 五 ) 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 。 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 遇清单制度 , 各统筹地区基本医保新增待遇政策原则上对标国 家和全省统 一标准 , 并严格落实审核备案制度 , 对已调整优化 的政策要定期开展运行监测 , 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 。 省医 保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落实待遇清单三年行动方案 " 回 头看 " , 促进各统筹地区医保制度 、 政策等规范统 一 , 为推进 省级统筹夯实工作基础 。 五 、统一参保缴费机制 ( 一 ) 统 一参保缴费期限。 2024年全省居民医保集中参保 缴费期为2024年9月 10 日 至12月25 日 ; 补充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 1月 1 日 至2月 28 日 。 ( 二 ) 统一待遇享受期限和待遇等待期限 。 在集中参保缴 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 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 1 日 至12月 31 日 ; 在补充参保缴费期 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 按规定设置参保后三个月 ( 90 日 ) 待遇等待期 , 待遇等待期结 束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 除特殊参保人群外 , 未在集中缴费 期或补充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 , 无法享受本参保年度医保待遇 。 自本参保年度起 , 对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含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的人员 , 按规定 设置居民医保参保后三个月 ( 90 日 )待遇等待期 , 每多断保1年 , 待遇等待期延长1个月 ( 30 日 ) ( 三 ) 统一特殊参保人群范围 。 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由 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 、新生儿 、 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 居民医保人员 、 当年新认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众 (含特困人员 、 孤儿 、城乡低保对象 、 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 等不受缴费期限 制 ,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 六 、工作要求 ( 一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各级医疗保障 、 财政 、 税务部 门要高度重视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健全工作机制 , 确保政策 措施落实落细 。 各地要在政府统 一 组织下 , 压实工作责任 , 强 化部门协同 , 完善体制机制 , 充分调动基层参保动员工作积极 性; 要进 一 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 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 行分析 , 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 ( 二 ) 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 各级医疗保障 、 财政 、 税务部 门要对照2024年度居民 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任务和新的政策内 容 , 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 , 全面提高工作人员 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 确保政策执行不折不扣 。 要按照 " 高效 办成 一件事 " 工作要求 , 切实打通服务堵点 、克服难点 、 消除 盲点 , 努力实现高效办 、集成办 、便捷办 。 ( 三 ) 切实加强宣传引导 。 各级医疗保障 、财政 、税务部 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 、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 , 围绕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的重要意义、政策机制主要内容、参保缴费办理流程等依 职能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 做实做细群众工作 , 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 要着力推动居民医保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深入人心 , 共同构建权责 对等 、公平公正 、共建共享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格局 。各地工作 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报告。 附表: 1 . 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表 2 . 低收入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9月 10 日 ( 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 附表 1 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人均补助标准表
附表 2 低收入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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