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19 | 生成日期: | 2024-10-30 |
文 号: | 关键字: | 医疗,机构,行医,行,开展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 | |
信息来源:太平店镇
发布时间:2024-10-3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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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2、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3、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超范围行医的行为。 4、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开展聚集性非法义诊活动的行为。 5、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等行为。 7.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及中医(专长)医师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治疗病症超出执业范围的行为。 8.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抽脂、激光祛斑、注射玻尿酸、肉毒素注射、热玛吉、光子嫩肤、医疗水光针等)的行为;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名义开展针刺、中医微创类技术以及其他有创伤性、侵入性或高危险性技术方法等非法诊疗行为。 二、对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依法予以取缔并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医疗机构,应立即关闭,停止非法行医活动。 四、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请到合法的医疗机构就诊。 五、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行医等医疗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县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将依法调查处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0943-3221810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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