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2 | 生成日期: | 2023-09-12 |
文 号: | 关键字: | 农村,道路,安全,交通,养护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印发太平店镇农村道路管理及养护办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1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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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店镇农村道路管理及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道路管理养护,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便农村群众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道路管理及养护应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各村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 辖区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群众、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村(社区)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养护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管理及养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镇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管理及养护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养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 第二章 农村道路养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依托太平店镇农村道路管理所,加强农村道路养护管理。镇级管护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镇农村道路管理所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和自然村组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各村(社区)成立村级农村道路养护队,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养护长,村级护路员(至少1名)、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负责落实好镇级管护员交办的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公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组织对村道进行管理养护,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 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道路日常养护人员与公益岗位相结合,为脱贫人口提供就地就业机会;开展公路安全宣传和交通安全提示工作,组织开展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辖区内公路管理各类基础工作台账;定期组织护路员、村民小组组长开展上路巡查,加强农村道路日常养护和清扫保洁,加强雨季巡查,及时疏通排水、填补小型水毁和路基塌陷;冬季组织清扫危险路段路面积雪,维持安全通畅的行车条件;定期向镇农村道路管理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是指纳入农村道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道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九条 各村(社区)要加大力度巩固建制村通硬化路交通扶贫成果,按照《农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落实养护措施,坚决杜绝规模性、整段路连续“畅返不畅”问题,确保农村道路安全。一是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对管养的农村道路路面、路基、桥涵、沿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进行深入排查,对每条路线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科学合理的养护措施,重点做好路面灌缝、修补、坑槽整治、保洁及路肩、边坡、边沟整修工作,二是加快水毁路段维修工作。要抢抓冬季来临前的有利时机,在农村道路灾害保险赔付维修的基础上,加快对辖区水毁、塌陷路段维修处置进度,及时动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沿线村民参与水毁道路抢修工作,确保农村道路运行安全畅通。三是及时开展冬季公路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重点排查各类公路安防设施是否齐全、损毁,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平交道口等危险路段有无警示标志标识、减速带、防撞墩、道口桩等安全防护设施;排查高填土涵是否存在边坡水毁塌陷、管涵堵塞、安防设施不全等现象;排查路基路面是否存在塌陷、水毁等严重病害。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治理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逐一整改销号,全面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四是加强农村道路养护阵地建设。确保辖区农村道路管理所内业资料齐全,有组织领导、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巡查日志、奖惩措施、资金兑现等相关软件资料,并分类装订成档,制度上墙。 镇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道路管理体制,落实镇、村农村道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各村(社区)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养护工作机制,至少配备1名村级道路养护员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村社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不定期进行农村道路维修。大力鼓励群众在农村道路养护管理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道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条 负责农村道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农村道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应当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村(社区)及时组织群众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十一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道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镇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道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村(社区)大力整治农村道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道路通行环境。 第三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由村两委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全力抓好农村交通安全。镇相关站所、各村要切实履行好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要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并依托这些载体,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辖区每个单位、岗位和从业人员。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要做好镇、村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对危桥险路隐患的整治,切实做好我镇机动车及驾驶员基础台账的建立,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进行日常巡查和路面管控,查处并纠正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车)、货运汽车、自用车等车辆从事非法客运、超速、超载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短途客运市场。 第四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文件的要求,各村(社区)至少确定1名农村道路养护员,负责辖区内道路巡查维修,交通等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管理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宜。 第十八条 各村要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检查和纠正,各村(社区)管理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村民、交通参与者及刻通油众员进行通安奋法律法规教育和学习,制止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好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 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安全设施完善任务纳入对各村(社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章 农村道路安全 第二十条 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镇道镇管、村道村管。 第二十一条 新、改、扩建农村道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设施投入资金的农村道路,不得新、改、扩建。凡已投入使用的农村道路必须在半年以前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牌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继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镇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采取措施,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农村道路两侧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采矿、施工作业;不准在农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等。 第六章 农村客运安全 第二十五条 发展农村客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运输服务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为出发要加强发班管理,严禁晚上8时后至次日凌晨2时前安排客运班次,严厉查处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行为。 第七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报刊、电视、广播、会议、宣传资料、标语、文艺节目、录音录像、创建交通安全村等一切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方式均鼓励采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道路是指辖区内乡道和通村通组道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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