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23 | 生成日期: | 2024-12-23 |
文 号: | 关键字: | 安全,生产,部门,依法,管理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新兴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太平店镇
发布时间:2024-12-23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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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新兴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围绕“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职责法定、业务相近、“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靠近谁牵头、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全县范围内醇基燃料、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电化学储能电站3个新业态、职能交叉领域的安全管理职责,现将有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醇基燃料 为进一步“规范、整治、引导、限制”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醇基燃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原料的生产、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经营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引导使用安全风险低的其他代替燃料;开展餐饮经营场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三)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运输醇基燃料企业、车辆的资格管理;负责醇基燃料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以及驾驶人、押运员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依法查处用普通厢式货车勾兑、流动运输醇基燃料的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醇基燃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醇基燃料等违法行为;负责醇基燃料及包装物、容器和灶具的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醇基燃料生产、储存、经营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七)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涉及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部位和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对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检查中发现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醇基燃料储存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依规承担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任务。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已申报废弃醇基燃料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废弃醇基燃料产生和处置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履行危险废物申报、管理计划备案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废弃醇基燃料处置单位开展无害化处置;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九)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使用醇基燃料的各类餐饮企业、酒店、宾馆、农家乐、学校、小饭桌、机关、医院、月子中心、养老院、宗教场所、建筑工地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做好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杜绝使用非法醇基燃料。 二、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针对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存在的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23〕9号)的要求,现将全县范围内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水务部门要加强跨河道的浮桥吊桥类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审查,指导督促影响行洪(凌)安全浮桥拆除,加大对未经审查同意开工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在水利风景区认定复核工作中强化对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的安全要求。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浮桥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营主体加强浮桥安全管理,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和行洪要求。 (三)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督促A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景区内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措施,并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安全审查,核实有关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 (四)林草部门要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强化对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督促指导,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相关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管控要求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通报或举报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六)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严肃追究事故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强化事故查处警示震慑作用。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要求,督促浮桥吊桥类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外包外租形式运营的要依法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不留死角盲区。并进一步加强统筹,细化、压实各方安全责任。 三、电化学储能电站 围绕电化学储能电站新业态安全风险,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原则,坚持行业管理职能和安全监管责任相统一,现将全县范围内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发改部门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化学储能电站总体布局,研究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强化规划和选址安全。 (三)住建部门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项目,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处提供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商、供应商。对相关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做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有关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指导,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组织对电化学储能电站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电化学储能电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围绕突出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对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等问题,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印发后,若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上述领域职责分工予以明确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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