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2 | 生成日期: | 2023-09-19 |
文 号: | 关键字: | 贷款,学生,助学,政策,国家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19 10:34
浏览次数:
|
|
|
|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 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满足学生贷款需求,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6000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对此前已签订的参考LPR的浮动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承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协商,将原合同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LPR减60个基点。 三、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 为更好满足研究生在校期间合理的学习生活需求,切实减轻研究生家庭经济负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在校研究生发放商业性助学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发完善手续便捷、风险可控的研究生信用助学贷款产品,并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2023年9月11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 本次助学贷款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 各地大学目前正在陆续开学,很多学生已经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这些学生是否可以按照新政策申请增加助学贷款额度? 4 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能否按照新利率执行? 5 开展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研究生商业性助学贷款能否享受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政策? 6 如何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