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10 | 生成日期: | 2024-06-06 |
文 号: | 关键字: | 毒品,种植,罂粟,植物,违法犯罪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0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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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严厉打击我县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牢固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治观念,杜绝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确保我县罂粟等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不论种植数量多少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对种植者均依法查处,非法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三、《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根据《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对于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案奖励群众人民币500元-1万元,具体如下: (一)查获1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查获1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查获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查获5000株以上10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五)查获10000株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每位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拨打会宁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电话(0943-110;0943-5904035),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密,并依照《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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