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对建设限额以上(三层及以上或三百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单跨六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对建设限额以下的农村住房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明确建设各方责任明确了农村住房产权人对其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