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05 | 生成日期: | 2024-09-11 |
| 文 号: | 关键字: | 工伤,调整,保险,待遇,职工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甘肃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 |
|
信息来源:四房吴镇
发布时间:2024-09-11 17:32
浏览次数:
|
|
|
|
|
|
甘肃省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发布时间: 2024-09-09 信息来源:厅工伤保险处 索引号:620000/2024-083090 浏览次数:122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2024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1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8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4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月人均增加36元,其他亲属月人均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月人均再多增加5元。 《通知》规定,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和企业“老工伤”人员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通知》要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事关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州人社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待遇于2024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