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1970-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2-07-27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四房吴镇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 |
发布时间:2022-07-27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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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镇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化各网格单位工作责任,确保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打响乡村振兴第一仗人居环境整治攻坚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甘肃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四房吴镇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及当前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际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环境卫生经费差异化补助。在充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的前提下,根据《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考核》打分排名,统筹安排全镇环境卫生经费。 第三条 四房吴镇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村辖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包村组长负领导责任,村环境整治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所有涉及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包村组长、村“两委”主要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在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问责的重点是村两委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责任追究主体是镇纪委。 第二章 问责形式 第八条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包村组长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镇党委、镇政府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实、执行不力,影响全镇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的; (二)在全镇组织的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督查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影响全镇整体工作推进的; (三)在省、市、县组织的人居环境整治督查中被通报的村; (四)不配合上级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或应付检查,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对人居环境整治督查中所发现问题屡督不改的; (五)未按时完成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区域整治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领导批示、督查反馈、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予理睬或整改不力的; (七)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以及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对各村党支部、各村委会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包村组长、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岗位调整; (六)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其他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凡受到问责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问责情形 第十三条 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包村干部、村“两委”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并责令进行整改;情节严重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各社每周上报问题数少于2条的; (二)整改时限超期或整改不彻底的; (三)对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部署不到位,落实不得力的; (四)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有关报表的; (五)对人居环境整治督查中所发现问题屡督不改的; (六)在市县人居环境整治督查中被通报的; 第十四条 在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包村干部、村“两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工作推诿扯皮,落实不力,影响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整体推进的; (二)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或不到位的;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指出、通知或通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四)在省市县人居环境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五条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包村组长、村两委负责人、村环境整治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每个社连续2次每周上报问题数少于2条的; (二)在全镇组织的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督查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影响全镇整体工作的; (三)在全县组织的人居环境整治、全域无垃圾督查排名中连续2次排名靠后的村; 第十六条 对各村支部、村委会镇党委有权采取责令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对个人的问责处理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由镇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对镇上组织环境卫生督查过程中,发现三次反馈问题未整改,对包村组长、村两委负责人、村环境整治负责人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通报后,未能按时完成整改,应付了事的,在追究包村组长、村两委负责人、村环境整治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对相关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全部进行解聘,并按程序重新聘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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