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1970-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3-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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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 |
发布时间:2023-04-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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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1、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2、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50元罚款。 3、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三轮车、摩托车以及未按要求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政策的,暂扣车辆,交通安全学习教育3小时。 4、无驾驶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扣留车辆,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5、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 6、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7、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8、驾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9、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10、醉酒驾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1、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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