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6 | 生成日期: | 2023-08-11 |
文 号: | 关键字: | 高龄,津贴,发放,老年人,及时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11 16:47
浏览次数: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高龄津贴发放政策,完善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全面、及时、精准,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等 5 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79 号)、白银市民政局等 5 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发〔2023〕44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龄津贴发放政策 (一)发放对象 具有会宁县户籍、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已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高龄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人社部门发放养老金的 80 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继续通过原渠道发放。2023 年民政部门重点做好因未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原因漏发高龄津贴的 80 岁以上老年人的发放工作。 (二)发放标准 80—89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25 元;90—100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60 元;100 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度提高发放标准。 (三)部门责任 民政部门作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牵头部门,做好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足额、及时享受到高龄津贴。2023 年重点做好具有会宁县户籍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人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同时开展基础数据的梳理汇总,到 2024 年全面负责牵头落实高龄津贴普惠制度。财政部门做好高龄津贴的经费保障。公安部门做好 80 周岁以上白银市户籍老年人数据管理,按要求及时推送到具体发放落实部门。人社部门做好过渡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并与民政部门做好数据对接,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各乡镇负责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摸底及津贴申请、审核工作,确保应发尽发。 二、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按照“本人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办理,各地要同步建立在线申领渠道,落实便民服务要求。 (一)自愿申请 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材料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高龄老人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二)逐级审核 1.村(社区)受理。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明确审核意见。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审核,需跨行政区域调查核实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申请人常住地村(社区)要积极协 助审核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有关审核证明材料。对于受理通过的,要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审核。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向村(居)委会了解情况、入户上门核实、与乡镇派出所户籍信息和卫生院掌握的死亡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年龄、 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民政部门殡葬数据、卫健和人社部门人口死亡数据及公安部门户籍人口数据进行比对,提出审批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对不符 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由乡镇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 30 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 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三)津贴发放 高龄津贴应当自审批同意后次月计发,津贴统一发放至高龄老人银行卡内。自 2023 年 1 月起,全市高龄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 15 日前发放上个月高龄津贴,凡资金发放必核对。每月 5 日前,乡镇将本辖区上个月高龄老人新增、死亡、户口迁移等异动情况汇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汇总、审核并经大数据比对后,最终确认发放对象和金额,委托代发银行将津贴直接发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高龄津贴从受理申请且申请人年满 80 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高龄老人,可以补发,原则上补发不超过 1 年。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 1 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可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重复享受同类型津贴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且银行余额足够的,发放部门委托资金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如未能足额及时扣缴退回的,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追缴退回。 三、资金安排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根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85 号),高 龄津贴所需资金具体安排为:90 周岁以上老人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90 周岁以下老人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管理与监督(一)坚持动态管理。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高龄老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身份核验,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每个月末将辖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并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下个月的发放计划。乡镇要加强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健全老年人数据动态更新制度;要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档案管理,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准确无误。 (二)强化指导检查。县级责任部门开展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高龄津贴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依法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意见答复。单位或个人对本人或他人已享受高龄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向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媒体、张贴通知、发放宣传册、电话联系、微信通知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高龄津贴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相关政策及咨询电话等,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面了解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申请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