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22 | 生成日期: | 2024-03-16 |
| 文 号: | 关键字: | 供水,设施,水表,农村,水务局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会宁县水务局关于打击盗用农村自来水及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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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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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水务局关于打击盗用农村自来水及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通告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维护供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宁县水务局决定对盗用农村自来水、破坏农村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一、打击范围(一)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偷盗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二)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装置取水的;(三)故意改装、损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的;(四)私自拆除、伪造、开启水表封铅或绕越水表进行盗水的;(五)水表等计量设施损坏无法计量时,未及时维修更换仍继续用水的;(六)超水表已缴费金额,因水表电池缺电等(不显示任何数字),仍继续用水的;(七)未经供水单位许可,在各类项目建设施工时挖断、削浅供水管网等破坏行为的;(八)其他盗用农村自来水、破坏农村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对盗用农村自来水、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县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补交水费、恢复工程设施原状,同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拒不配合、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举报和奖励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县水务局举报盗用农村自来水、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县水务局会同供水单位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电话:0943-3222236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会宁县水务局2023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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