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6-207920 | 生成日期: | 2026-04-07 |
| 文 号: | 关键字: | 登记,市场,经营,办法,场所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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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会师镇
发布时间:2026-04-0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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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四届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压缩审批时间、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省于2018年印发了《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8〕115号),推行实施了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改革。办法实施以来,有效降低了创业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国家层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等规定,印发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制度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办法》通过进一步明晰登记申请材料,明确实施申报承诺制及条件,有利于解决不同地区实施条件、办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提升登记注册工作质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重点围绕明确适用范围、规范登记材料、推行便利举措、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构建统一规范、权责清晰的登记制度框架。《办法》全面对接上位法,明确适用对象为全省依法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统一界定“住所”与“经营场所”法律概念。坚持依法登记、属地管理、信息共享原则,强化市场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遵守公序良俗、维护市场秩序等主体责任,推动登记行为从“审批导向”向“信用承诺”转变,构建权责对等、程序透明、标准统一的登记管理体系。 二是落实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治理要求。《办法》着力构建“减负—提效—控险”三位一体的政策机制。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权属信息的,仅需签署承诺书即可办理登记,大幅减轻申请材料负担;对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不涉及行政许可经营事项的,可直接备案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即:一照多址),无需设立分支机构,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内部管理成本;在所有权人同意或存在投资关系的,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在同一地址登记(即:一址多照),进一步释放场地空间资源;对于使用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明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禁止性规定,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对使用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必须符合国家及我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 三是规范标准,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办法》对于使用自有房屋、租借他人房屋,无法提供产权证明,以及使用公有非居住、商业网点、开发区和其他房屋等不同情形,分别对申请材料作出了清晰统一的规定,防止不同地区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政策理解偏差和隐性壁垒,有助于构筑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同时,对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明确允许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的情形,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如网店地址等)登记为经营场所,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合法身份。 信息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发布时间:2026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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