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6-208137 | 生成日期: | 2026-03-12 |
| 文 号: | 关键字: | 免疫,疫苗,动物,工作,强制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会宁县河畔镇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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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河畔镇
发布时间:2026-03-1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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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河畔镇2026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2026年全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筑牢动物防疫安全屏障,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安全,根据《会宁县河畔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6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防疫优先,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健全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三)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免疫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的牛、羊和人工饲养的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镇所有新生羔羊、新补栏未免疫羊只进行免疫。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牛羊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小反刍兽疫灭活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免疫效果评价。 四、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畜牧兽医部门(站)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调拔、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制免疫技术指导、效果评价。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督促规模养殖场严格实施程序化免疫,由村级动物防疫员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甘牧医〔2022〕26号)要求,建立健全疫苗验收、领取、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切实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对不按要求储运、使用和丢弃、浪费、使用失效以及倒买、变卖、毁损疫苗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等管理措施,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好过期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工作。 要严格按照疫苗接收有关要求,做好动物疫苗接受,运输和保存管理工作,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要按照疫苗说明书规范使用各类疫苗。对新到位的疫苗、羊痘等病种疫苗在大面积免疫注射前,须进行小范围免疫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全面开展免疫接种。 (三)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村委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国家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养殖户提升自主免疫意识和科学养殖、防疫水平。 (四)规范免疫操作,完善免疫记录。免疫时要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疫苗信息,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坚决禁止无免疫记录、无养殖档案,甚至弄虚作假现象。 (五)落实报告制度。对畜禽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春秋免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免疫效果抽查评价并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村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 (六)评估免疫效果。春秋集中免疫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做好补免工作,并跟踪监测直至免疫抗体水平达标,确保免疫效果。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建立试点免疫效果监测台账,确保免疫试点工作按要求规范实施。 对因注射疫苗出现群体性副反应发生死亡情况的,要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在24小时内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如果确认是由疫苗引起的问题,由疫苗生产厂家负责进行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因疫苗副反应发生赔偿的,资金支付程序要合法规范,严禁截留挪用,相关认定材料、档案要规范保存。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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