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4532 | 生成日期: | 2025-10-17 |
| 文 号: | 关键字: | 是否,燃气,安全,气瓶,使用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关于印发《2025年河畔镇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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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河畔镇
发布时间:2025-10-1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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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河畔镇开展城镇燃气专项 整治行动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抓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化解燃气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镇主要领导安排,决定在全镇开展燃气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人名至上、生命至上”为核心,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对燃气生产、充装、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等全链条开展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排查无死角、隐患全清零,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整治行动从 2025年 10 月20 日起至 2025年 10 月30 日结束。 三、整治内容 (一)重点排查对象 餐饮场所(含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学生托管机构“小饭桌”、企业及单位内部食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乡村农家乐及民宿等燃气使用高频经营单位,也涵盖各类学校、医院、养老院及养老照料中心、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公共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同时覆盖城镇及农村居民住宅,尤其要重点关注建设年代久、管线老化的老旧小区,以及人员流动频繁、用气设备维护不足的出租屋、群租房等居民燃气使用区域,还包含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供应站(点)、瓶装液化气配送站点、燃气储配站及加气站等燃气经营服务主体,城镇燃气地下管线(含天然气、液化气管道)及阀门、调压箱、计量表等附属设施所在的道路、绿化带、居民区内沿线区域的燃气基础设施沿线,以及涉及家用及商用燃气具(如燃气灶、热水器)、燃气连接管、减压阀等配件的品牌专卖店、五金建材销售门店及维修网点的燃气具产销环节。 (二)核心排查内容 1.燃气经营与充装环节 资质与经营规范:燃气经营、充装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资质,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超能力经营的行为;燃气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人员管理: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专业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运营需求。 用户与气瓶管理:是否严格执行瓶装液化气实名购气制度,用户信息档案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建立气瓶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有无充装超期未检、报废、翻新气瓶或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 设施安全:储灌站、加气站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监控装置、紧急切断系统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且保持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开展日常巡线及定期检验。 配送管理:燃气配送是否规范,是否进行随瓶安检,运输车辆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车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配送从业人员是否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上岗,配送过程中是否落实气瓶固定、防晒等安全措施。 服务保障:是否按规定对燃气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是否及时告知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是否按标准对燃气进行加臭处理,确保泄漏可及时察觉。 2.燃气用户使用环节 供气关系与气瓶使用: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是否存在使用“黑气瓶”、报废气瓶等不合格气瓶的行为,气瓶存放是否远离火源、热源且通风干燥。 器具与配件安全:燃气灶具、热水器等器具是否具备熄火保护装置且通过 3C 认证,是否在规定使用年限内;连接软管是否为合格的金属包覆软管或金属波纹管,有无老化、龟裂、鼠咬破损、松动等问题, 长度是否超过 2 米,是否存在私接“三通”、穿越墙体、门窗、顶棚或地面等违规敷设情况。 调压器与通风要求: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无违规使用可调节压力调压器的行为;用气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燃气用具通风管道是否通向室外。 报警装置:非居民用户及符合规定的居民用户是否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联动切断装置,报警器是否与用气类型匹配、质量达标,安装位置是否正确(天然气与棚顶距离< 0.3 米,液化石油气与地面距离< 0.3 米),是否定期校准维护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气瓶存放与场所限制:室内是否违规堆放液化石油气瓶,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时是否设置符合标准的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是否安装报警器且未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及住人与厨房未分开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安全操作:是否落实“火不离人、人走火熄、阀门关严”的操作规范,有无擅自安装、拆除、改造燃气设施的行为;是否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整改漏气等隐患。 3.燃气具流通环节 产品合规性:是否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无 3C 认证的燃气灶具、热水器等燃气具;是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配件,调压器是否为不可调节压力的合格产品。 经营行为:有无销售假冒伪劣、“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渠道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销售过期产品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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