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1970-172854 | 生成日期: | 2018-11-27 |
文 号: | 关键字: | 韩家集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韩家集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 |
信息来源:会宁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8-11-27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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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非洲猪瘟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l.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村和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村和有关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时,各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镇畜牧兽医站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的疫情损失的评估及上报。 镇派出所:负责做好疫情处理、疫区安全保卫、公路载畜车辆引导检查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处理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镇卫生院:负责做好防疫人员卫生防护等工作。 2.2.2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镇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领导及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总指挥,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3 日常管理机构 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镇政府建立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其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镇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村委会; c.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时,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地方,镇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镇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d.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c.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县级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县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镇政府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镇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地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非洲猪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 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非洲猪瘟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 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送检。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确定疫情的应急处置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户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5.2.2封锁 当发生疫情时,镇畜牧兽医站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后,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区进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人民政府对疫情发生所在地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报请省、市,经省、市仿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有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发布解除封锁令,通报毗邻地区。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至少空栏6个月。 5.4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和省上给予补偿。 5.5 责任 对在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6 恢复生产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非洲猪瘟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 附则 6.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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