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6-210567 | 生成日期: | 2026-07-22 |
| 文 号: | 关键字: | 健康,备案,机构,办法,职业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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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汉家岔镇
发布时间:2026-07-2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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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相继修订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制定《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两个《办法》立足甘肃实际,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为全省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两个《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覆盖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全流程,界定了机构定义、备案性质等核心概念,明确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备案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形成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 (二)在备案条件方面,两个《办法》作出细化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与检查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且每个检查类别至少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职业病诊断机构则需具备相应诊疗科目,拥有符合条件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医师需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培训考核合格。 (三)备案程序上,两个《办法》统一要求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简化办事流程。机构需在开展相关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到完整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并向社会公布;信息变更需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了撤销备案、重新备案的具体情形与要求。 (四)监督管理方面,两个《办法》强化全链条管控。省级部门定期抽查,市级每年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县级负责日常监管,重点核查法律法规执行、备案项目开展、质量控制等情况。建立质量控制机制,由省、市级疾控机构负责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的质量评估,对不合格机构督促整改,整改无效的撤销备案。此外,要求机构建立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及时准确报告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可追溯。 两个《办法》的出台,是甘肃省深化职业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既规范了机构准入与运营,又优化了服务流程,将有效提升全省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为劳动者提供更便捷、专业的健康保障,切实筑牢职业健康安全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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