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5-00019 | 生成日期: | 2025-04-22 |
文 号: | 关键字: | 救助,家庭,生活,人员,困难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低收入人口认定及帮扶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汉家岔镇
发布时间:2025-04-2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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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 低收入人口认定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其他低收入人口。 二、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详见第二部分) (二)特困人员认定条件。(详见第三部分) (三)低保边缘人口的概念及认定条件。 1.低保边缘人口概念。是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2.低保边缘人口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四)支出型困难人口的概念及认定条件。 1.支出型困难人口概念。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2.支出型困难人口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②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 3.支出型困难人口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保)支付后,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其中,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票据认定;交通费、生活费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②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其中,学杂费、书本费根据就读学校出具的相关票据认定;生活费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③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进行必要的护理需由个人支出的费用,根据相关票据认定。 ④因灾害和意外事故刚性支出。主要指申请家庭因灾害和突发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必须支出,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 ②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③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④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六)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认定。 三、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参照低保认定程序执行。 需特别注意: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需特别注意: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认定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人口或者支出型困难人口。 ★需要注意: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能够证明其收入、财产等情况的相关材料;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需要注意: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低保边缘人口或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需要注意: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 (二)申请人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帮扶措施 (一)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政策。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救助帮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对低保边缘人口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人低保范围。 (二)落实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低收入人口出现急危重伤病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 (四)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给予住房救助。 (五)落实就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量身定制个性化援助方案,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六)落实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七)落实急难社会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依法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八)落实其他救助帮扶政策。 1.开展法律援助。逐步拓展援助覆盖人群,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涉诉救助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2.开展司法救助。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为涉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受到打击报复、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无法执行、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但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等当事人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3.开展取暖救助。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取暖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拓展救助范围,对低保边缘人口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取暖救助。 4.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缘人口中的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5.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变化情况按要求启动联动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临时补贴。 6.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政策。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救助帮扶措施延伸至低保边缘人口。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认定条件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保障类型。 1.保障标准及月人均补助水平。2023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607元。 2.保障类型及具体月补助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对象类型分为全额和差额两类。全额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差额保障对象家庭月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人的补助水平按照《白银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行动方案(2022—2023)》规定执行。即: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 3.全额和差额对象认定条件。全额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收入来源且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差额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保障类别、补助水平。 1.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5580元。 2.保障类别及补助水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即:保障对象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一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为465元,二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为442元,三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为89元,四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为62元。 3.具体类别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 (1)一、二类对象认定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家庭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低保范围。 二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低保范围。 三是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支出较大,严重入不敷出的,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低保范围。 (2)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认定条件。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 ★需要特别注意: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农村低保对象,如果同时失去承包土地、山地、林地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可视情转为享受迁入地城市低保。 二、单人户施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纳入保障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因各种非人为因素无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事实重度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将整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不得以“单人保”代替整户保。 ★需要特别注意:所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均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豁免范围和标准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结合具体户情实际确定,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备案登记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要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申请和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单人户除外)。 (一)申请方式。 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转交相关乡镇(街道)受理。 2.主动发现。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3.监测预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街道)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市的又有非本市的,或者户籍均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区)、乡镇(街道)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 请受理地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其他有关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要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二)申请受理。乡镇(街道)要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乡镇(街道)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要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可以采取电话、互联网软件、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5.经济状况核对。县区民政部门要在收到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街道)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复查。 六、审核确认 (一)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要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要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 (二)县区审核确认。 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申请,县区民政部门要逐户入户调查;对其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县区民政部门要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七、资金发放 县区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每月10日之前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乡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要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八、审核确认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九、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街道)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对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或退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县区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要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书面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渐退期可以适当延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十、就业成本扣减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按照在市内、市外省内、省外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一50%予以适当扣减,具体扣减办法按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执行。 十一、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情况。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收入和财产以家庭为单位计算。 (一)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2)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 (2)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算。 (3)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4)有其他情形的,按当地有关标准和办法认定。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3)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 (4)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费按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超出部分,两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抚养、扶养费按有固定收入不直接抚养、扶养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扶养费的一般按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计算;对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具体比例按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执行。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 ) 费 。 5.偶然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6.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特别注意:在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不能简单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最低工资标准”等方式核算。特别是对有劳动能力,但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务工或就业,超过6个月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骤降、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要据实核算收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1.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可参考12个月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现金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2)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 (3)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 (4)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情况特殊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5)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 (6)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7)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8)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参照当时市场价 认定 。 2.不动产。合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 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 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需要特别注意:在调查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时,不得在规定范围以外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 (三)家庭刚性支出。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 1.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因病刚性支出中的诊疗费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必须的交通费、生活费等根据实际支出认定。 ★家庭成员因患病住院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 剩余合规费用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部分分别按20%—50%予 以扣减,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部分 分别按50%—80%予以扣减;家庭成员长期患慢性疾 病门诊救治费用,按相关政策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参照上述比例予以扣减。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按票据实际支出予以扣减、每天基本生活费分别按住院治疗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 2.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 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因残刚性支出按照相关票据认定。 ★因残在康复医疗机构康复治疗每天基本生活费按康复治疗地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予以扣减 3.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因学刚性支出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须支出的生活费以实际支出为准。 ★因学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用参照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扣减。学前教育阶段和初级中学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实际支出予以扣减;达到或高于当地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当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扣减。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及以上寄宿制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当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实际支出予以扣减;达到或高于当地当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当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扣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一、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及补助水平 (一)2023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0920元,每人每月补助910元。 (二)2023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7260元,每人每月补助605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 (一)2023年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每人每月150元。 (二)2023年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3612元,每人每月301元。 (三)2023年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412元,每人每月451元。 ★我县双渠道统筹使用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金,一部分用于监护人照料(2023年一档40元/人.月、二挡151元/人.月、三挡301元/人.月,按月通过一卡通拨付至监护人账户),剩余部分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经考核后,按月拨付至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要依法纳人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 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 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 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 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 长期照料的人员; (二)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收入。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2.财产。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等。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认定特困供养财产状况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x24 (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 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申请受理 (一)申请方式。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 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不得拒绝 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 2.主动发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通过 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3.监测预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街道)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要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申请受理。乡镇(街道)要对申请人或者其代 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五、审核确认 (一)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1.调查评议。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2.公示。乡镇(街道)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二)审核确认。县区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区民政部门要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可转为享受迁入地城市特困救助供养。 ★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相关政策。纳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按程序终止救助供养,根据其原户籍地有关规定享受救助保障政策。 ★特困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每月10日之前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六、自理能力评估 (一)自理能力评估权限。县区民政部门要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每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二)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评定。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自理能力动态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通过乡镇(街道)及时报告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要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七、供养服务和监护照料 (一)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 ★鼓励支持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选择人住供养服务机构接受集中供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供养方式可 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二)监护照料。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要委托其亲友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为其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乡镇(街道)、特困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定期探视。乡镇(街道)要建立定期走访探视制度,健全走访探视记录台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探视走访,协调解决分散特困供 养人员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查看监护责任落实和 照料服务等情况。 ★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监护照料责任落实监管考核机制,对监护照料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监护照料人及时予以更换。 八、救助供养终止 (一)终止情形。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准终止。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街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要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要通过乡镇(街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类型 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人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致贫返贫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各类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群体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对象。 (1)因遭受交通事故、火灾、家庭主要住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巨大且无法获得赔偿补偿,或赔偿补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遭受突发意外事故(火灾、交通事故、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或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巨大,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或者即使短期内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之后仍存在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 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临 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 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 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 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 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 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 (街道)、县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 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审核审批 (一)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街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 2.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三)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五、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 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为了有效解决刚性支出较大特殊困难对象的实际困难,突出重点救助对象,体现“困难大的多救助、困难小的少救助”的原则,在用公式法计算临时救助资金时,应该综合考虑下列分类指导标准合理确定。 1.因学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对象)中刚性支出较大的学困户,救助金额按照“基本生活能兜底”的标准合理确定。其他对象给予解困救助。救助最高标准按照不高于6 个月的救助期限计算。对在同一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救助的学困户,原则上不再给予临时救助。在刚性支出相同条件下,在计算救助金额时,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定对象的救助月份按照相对较高,城市低保其他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低收入群体、其他群体按照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孤儿在全面落实各项基本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学仍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救助政策。 2.因病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救助金额根据家庭或个人对象所属救助类别(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定对象;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城市低保其他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低收入群体对象;低收入边缘群体对象等)、家庭成员结构(家庭成员有无劳动能力人数、供养学生情况等)、家庭或个人对象所患病种、治疗总费、其他必需品费用支出、合规自负费用(对年内多次治疗的,可以累计计算自负费用)、对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3.因残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重度残疾人康复治疗及购置必要的辅助器械产生较大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患慢性病需要常年药物治疗刚性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按照家庭类别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4.其他原因致使家庭或个人严重困难救助。对其他类型支出型困难户临时救助的确定,根据临时救助金额计算公式,参照因学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因病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因残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的标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二)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 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及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易致贫返贫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或个人实际支出大小及承受能力,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指导标准为25000元。 1.暂时解困救助。对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造成家庭主要住房倒塌或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支出型救助的计算办法,按照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过渡期限,给予必需的生活解困救助。 2.重大疾病救助。对因遭受突发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突发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无法无力筹措资金的,根据病情程度和预交费用,按照“能及时入院治疗”的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分批次跟进解决一定数量的临时救助资金。急难型救助之后,出院后原则上不再予以支出型临时救助。 3.其他类型救助。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六、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 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七、制度衔接 (一)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 (二)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三)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八、资金保障 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街道)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街道)要及时提出申请,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街道)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级民政部门核拨到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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