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5.参保范围: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全体城乡居民。
6.缴费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每年调整。2025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0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670元。
7.缴费时间:每年下半年预缴次年费用。2025年度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新生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等特殊人群,可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实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8.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办理次年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待遇享受
9.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70%比例报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80%比例报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90%比例报销。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0元。
10.慢性特殊疾病门诊(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甘医保发[2024]49号 《关于印发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的通知》
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63种Ⅰ类病种和根据我市地理环境、气候、发病率、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的女性盆腔炎、风湿性关节炎、银屑病、骨关节炎、心肌病5类Ⅱ类病种。
11.“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达不到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7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400元、糖尿病800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1200元。
12.住院医疗费用:
(1)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报销限额9万元,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元、700元和1200元,报销比例分别是90%、85%和75%。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省内异地转诊人员和省内异地急诊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和支付比例。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跨省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执行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没有长期异地居住证明和转院证明,也不属于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其中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执行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