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06 | 生成日期: | 2024-03-13 |
文 号: | 关键字: | 电动车,充电,停放,火灾,安全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会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的通告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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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建筑附近或建筑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2024年2月23日,南京雨花台区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这些都是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派出所、乡镇消防工作站等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消防部门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消防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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