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1970-172854 | 生成日期: | 2021-12-15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带你了解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 |
发布时间:2021-12-15 11:58
浏览次数:
|
|
|
|
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2021年10月16日是第41个世界粮食日,主题是“行动造就未来。更好生产、更好营养、更好环境、更好生活”。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是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的重要途径。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我国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力求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耕地“占”与“补”的动态平衡,有效地弥补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行20余年以来,历经数次改革和调整,至今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后,国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乱占耕地的现象逐渐突出,给耕地保护带来严峻的挑战。为加强土地管理,做好耕地保护工作,1997年,国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在次年颁布的法律及法规条例中对耕地占补平衡作出说明。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严格了耕地保护制度,其中有关耕地占补平衡规定如下: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行以来,耕地保护的力度大大加强,有力支撑耕地保护目标实现和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响应世界粮食日号召,坚持助力国家粮食安全,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珍惜每一寸耕地。 来源:广东自然资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