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6-207136 | 生成日期: | 2026-03-16 |
| 文 号: | 关键字: | 免疫,畜禽,养殖,动物,防疫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会宁县养殖场(户)春季动物防疫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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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党家岘乡
发布时间:2026-03-1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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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养殖场(户)朋友: 春季气温逐渐回暖,但天气多变,是各类动物疫病易发、高发的敏感时期。为筑牢动物疫病防控的坚固防线,全力保障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广大养殖场户的切身利益,2026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于3月10日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免疫无缝覆盖 今年全县春季动物集中免疫时间为:2026年3月10日至4月底。将采取“集中免疫+平时补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新生、补栏、免疫到期畜禽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全程无空档。各位养殖户朋友要及时对接沟通所在村春季动物防疫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畜禽免疫工作。 二、落实强制免疫,构筑核心保护屏障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重点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对于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主体,按规定自主采购正规疫苗,科学规范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凭相关有效材料依程序申请财政补助。对于其他养殖主体,由政府统一提供强制免疫疫苗,由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组织村级防疫员入户进圈完成强制免疫工作。免疫后,现场观察30分钟以上,确认畜禽无异常反应后方可离开。若发现畜禽出现发热、食欲减退、精神萎靡等异常情况,请立即与防疫员联系。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做好常规免疫,防范常见多发病 除强制免疫病种外,针对新城疫、猪瘟、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羊痘等常见疫病,请各养殖场(户)根据自身养殖情况和疫病流行特点,自行采购合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或联系第三方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有偿免疫服务,做到全面防护。 四、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免疫操作 1.养殖户是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须依法主动配合村级防疫人员开展强制免疫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2.规模养殖场要按照免疫程序操作,建立健全免疫档案,详细记录免疫情况,规范佩戴耳标,保存好疫苗采购和使用台账。 3.务必使用正规渠道疫苗,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运输、保存和注射,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 五、强化综合防控,提升整体防护水平 1.出售畜禽前,养殖场(户)应当提前向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如实提供免疫记录、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相关资料。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 2.从县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并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引进后要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确认健康无疫后方可混群饲养。严禁从疫区引种,严禁购买无证、无标、来源不明的畜禽。 3.调入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落地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4.集中免疫启动前,规模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要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养殖场(户)要建立并落实圈舍定期消毒制度,全面净化养殖环境,降低病原传播风险。 5.严格遵照病死畜禽“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规定,严禁病死畜禽流入市场或随意丢弃。处理完毕后,要对场地、用具进行彻底消毒,如使用20%漂白粉喷洒圈舍,污染场地可用火碱或生石灰覆盖,严防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6.一旦发现疑似疫情,要第一时间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做到不瞒报、不谎报、不擅自处置,不在网上随意发布炒作。 六、规范兽药饲料经营使用,保障投入品质量安全 1.从正规渠道购买兽药,认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品、原料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建立完善的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2.购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时,要选择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合法企业产品,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严禁使用霉变、过期、污染的饲料,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饲料存储要保持干燥通风,防止鼠害和霉变。 七、强化安全生产,确保养殖环境稳定 在日常生产中,请注意检查加固畜禽圈舍、青贮窖池等设施,定期维护用电饮水线路,加强饲草料库(棚)的防火安全,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适时调整圈舍通风与保暖措施,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饮水和营养均衡的饲料,增强畜禽自身抵抗力。 八、依法履行义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1.规模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粪污处理主体责任,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坚持种养结合、粪污还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禁偷排、直排、漏排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妥善处理好与周边住户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养殖环境。 2.对于不按规定免疫、不履行防疫义务、违规使用兽药饲料、逃避检疫、粪污处理不达标污染环境、因防疫不到位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请广大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疫情排查、抽样监测、环保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关乎您经济生产、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广大养殖户朋友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同心协力做好春季动物防疫,守护养殖安全,共筑防疫屏障!
会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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