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17 生成日期: 2024-09-15
文       号: 关键字: 救助,受灾,冬,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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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家所镇2024-2025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翟家所镇
发布时间:2024-09-1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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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镇相继出现低温冷冻、风雹、洪涝等自然灾害,对农作物、基础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失,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部分受灾群众今冬明春基本生活面临诸多困难。为稳定有序开展我镇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简称冬春救助)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20〕67号)、《关于做好2024-2025年度受灾人员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实施方案》(市应急字〔2024〕114号)、《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会财发202492号)要求,就妥善安排好2024-2025年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各村(社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及早组织动员,抓紧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冬春救助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冬春救助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口数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应急管理部关于冬春救助工作安排部署及“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各村(社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前谋划部署、强化主体责任,分解细化各阶段重点任务,把冬春救助工作作为当前应急工作的重点任务组织好、开展好,着力推进冬春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确保冬春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摸排,突出重点,准确核定对象

冬春救助对象为2024年因自然灾害造成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弱的困难群众。各村(社区)要迅速安排专人深入村组,逐村逐户对本村(社区)今年以来灾区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情况、自救能力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需求。按照受灾严重程度,结合困难类型分类排序,以户为单位汇总统计当年灾损情况,造册登记需救助对象,建立《会宁县2024-2025年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附件2)台账并上报上级部门。要统筹考虑今年冬令和明年春荒期间需救助人员数量,做到一次性摸底、一次性统计、一次性精准救助。要准确核定冬春生活救助对象,准确掌握受灾困难群众人数、户数,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确保冬春救助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今年统计冬春需救助对象时,要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集中整治行动为契机,重点把握三个基本的原则,首先必须是受灾人员,这是一个基本前提,要把不受灾不能救助作为冬春救助工作的底线红线;二是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面临一定困难,确实需要政府给予一定救助,比如因灾致使房屋倒损、粮食减产绝收或者受灾程度不重但家庭本身比较困难等等,灵活掌握,但要杜绝把明显不困难的受灾群众也纳入救助范围;三是严格履行申请、评议、公示程序,形式要件齐全。

三、严格程序,明确标准,实施分精准救助

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灾民申请(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村级申报表)、村委会评议公示(公示栏公示和网络公示)、乡(镇)审核、县应急部门审批” 的工作程序,确定救助对象,按照“分类救助、 重点救助、精准救助”的原则。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制定冬春救助标准统一进行,分为三类:一类救助因灾死亡人员,因灾倒损住房重建户,受灾的一、二类低保户,五保户;二类救助受灾的三、四类低保户,受灾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进行救助;三类救助受灾的其他自救能力较弱的家庭

要统筹结合县级下拨的冬春救助资金、受灾人员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细化制定本级冬春救助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建立冬春救助的各类台账和文件资料(镇、村两级要有冬春需救助台帐、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救助花名册和会议记录)。各村(社区)要在接到上级拨款后15日内将救助款及时、足额发放到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款发放过程透明、手续完备。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救助花名册,尽快将救灾资金按照“社保卡”的形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规避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督促,完善机制,促进救助实效

各村(社区)要按照“分类施救、重点使用、注重实效”切实履行好对本辖区内救灾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统筹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严格执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救助款数额、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将冬春救助资金作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要及时向镇应急服务中心报告冬春受灾群众救助进度、救灾款分配使用和工作措施等情况,确保冬春救助工作高效实施。应急管理部门将联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逐级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确保救灾资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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