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0870 | 生成日期: | 2025-06-25 |
| 文 号: | 关键字: | 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农业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2025年会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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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丁家沟镇
发布时间:2025-06-25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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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会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4〕77号)、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甘肃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农函〔2025〕3号),将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提前下达我县的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12530万元,按照县域内补贴一致原则下达至各乡镇。为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方向 按照提升地力、稳定面积、增加单产的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强化示范引领,支持群众购买化肥、农药、地膜、种子等粮食生产资料,引导农民自觉采取增施有机肥和农家肥、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深松整地、治理撂荒地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增强种地养地意识,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二、发放对象和补贴范围 (一)发放对象。原则上为具有土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承包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补贴面积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准。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承包方领取。如双方约定由代耕代种或流转方享受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仍由原承包方享受补贴政策,但可以将补贴资金在兑付土地流转费时予以扣除。 2.对农户身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于户主死亡的,在发放补贴过程中,需及时更新信息,更换户主。 4.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为集体所有,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政策性或其他原因举家户口迁移到县外或非原来乡镇农户的耕地,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村特困供养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6.严禁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家庭农场列入补贴对象。 7.其他由于土地承包权属问题发生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发放不到位、不准确的情况,均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在明确权属的前提下,按照补贴发放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补贴范围。原则上全县范围内所有耕地都可享受补贴政策,但以下几种情况不予享受补贴政策。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撂荒1年以上的土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补贴。 2.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3.国家已颁发农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耕地流转后用于畜牧养殖,种植草、林(成片果园、林地、苗木)、花卉等均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6.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难于恢复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地(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7.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8.机动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2025年中央下达到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12530万元。每亩地补贴标准根据各乡镇统计核实上报的符合补贴依据的总耕地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每亩地补贴金额=中央下达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符合补贴依据的总耕地面积,即每亩补贴金额=125300000/3250242.23=38.55元。县域内执行统一补贴标准,辖区乡镇、村组不得自行制定标准。 四、发放管理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年度测算分配意见,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切块下达到县。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年度分配意见,认真组织各乡镇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各乡镇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的准确性,并在本乡镇和村组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信息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会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汇总表和会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到人到户信息采集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3号)规定,及时登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上传发放花名册,通过社保卡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并向补贴对象发送免费短信通知。各乡镇要加强对资金发挥效益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包括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补贴发放到位等情况,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应和关心的问题。年度补贴资金应当于6月30日前全部兑付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好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同时,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会同各乡镇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强化工作管理。各乡镇要切实做好补贴农户的信息核对、面积核实、公开公示、审核上报、信息录入、资金兑现等工作;要做到农户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比对、录入内容全面准确,花名册信息、户主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账号等信息完全相符;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乡镇、村组须在行政信息公示公告栏张贴乡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案及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花名册,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一致。同时,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的各种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原始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确保补贴数据真实准确。县农业农村局将定时对公示台账进行抽查复核。 (三)严格资金监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保管农民补贴资金发放的社保卡、支取他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现象的发生,对严重违反政策的将进行严肃查处和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兑付。 (四)及时报送结果。各乡镇要及时完成甘肃省扶贫领域监督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按时上报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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