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2 | 生成日期: | 2023-07-18 |
文 号: | 关键字: | 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困难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1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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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 二、帮扶援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三、帮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办法》提出了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和突发事件等方面帮扶援助措施,对帮扶援助责任主体和方式规定如下: 二是医疗援助。由属地医保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各地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大病患者中的退役军人,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二次救助。对医疗救助后仍然比较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四是教育援助。由属地教育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六是突发事件援助。由属地民政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补偿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对社会救助后仍然比较困难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 五、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一是在个人申请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办法》规定,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同时也明确,无正当理由,原则上12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三是在县级审批方面。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一是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办法》明确,涉及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帮扶援助,由民政、医保、住建、教育、人社等部门牵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帮扶援助的实行一事一批,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退役军人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前已有规定,但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有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情形仍按已有规定执行;原民政、人社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及与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的有关政策凡未明文废止的仍继续执行,执行主体自然转隶为各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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