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3-00009 生成日期: 2023-07-07
文       号: 关键字: 燃气,应,使用,报警,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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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餐饮等行业安装报警装置告知书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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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增设相应处罚条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国务院、省、市、县“百日行动”方案要求:凡是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一律于8月底前完成全覆盖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处,不放过任何问题隐患、不放过任何非法违法行为;凡是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餐饮场所,一律立即停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凡是不按要求整改问题擅自生产经营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该追刑责的追究刑责;凡是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一律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三、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符合质量要求的减压阀(商用非可调式螺纹接口调压阀)、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和燃气专用连接软管(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并主动定期更换,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必须是商用报警装置,应具备燃气泄漏监测和自动切断功能,最大限度保障用气安全。

五、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后应及时关闭钢瓶角阀或管道阀门,做到人走火熄、阀关;发现燃气泄漏后,不得启闭电灯或家电开关,并立即开窗通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阀门,退至安全地带后拨打报警电话。

技术指南

二、燃气泄漏报警器满足《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 标准,需具备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认证。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报告。

四、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小于0.3m的墙上,探测器不能安装在灶具正上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的墙上;距离插线板、液化石油气瓶大于0.5米以上。

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离地面高1.5米,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米;选择落地安装时,其底部宜高出地面0.1—0.2米;操作面宜留有1.2米宽的操作距离。报警控制器必须安装在24小时有人的值班室,信号引入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控制装置联动。

六、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J/T 146-2011 ) 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九、使用燃气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工作状态,保持探头清洁。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应确保每半年功能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用气场所中燃气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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