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5-00013 生成日期: 2025-03-26
文       号: 关键字: 免疫,动物,疫苗,工作,强制
所属机构: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2025年白草塬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草塬镇
发布时间:2025-03-26 11:17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2025年白草塬镇动物疫病强制

免疫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依据《会宁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会宁县202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会牧发〔2025〕5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请各村委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防疫优先,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健全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三)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的牛、羊和人工饲养的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新生羔羊、新补栏未免疫羊只进行免疫。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牛羊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或猪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小反刍兽疫灭活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任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和镇政府的监督检查和免疫效果检测。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落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羊痘、羊梭菌性疫病、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的免疫工作,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而引发的动物疫情。

五、组织实施

(一)积极创新强制免疫方式。

各村委会要积极探索创新整村推进集中免疫方式,规模养殖场要自行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动物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确保免疫质量和密度。

(二)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村委会要通过村社群加大国家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养殖户提升免疫意识和科学养殖、防疫水平。并组织做好对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动物免疫注射、疫苗保存、人员生物安全防护等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技术水平,增强个人防护意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质量、免疫效率。

(三)加强疫苗使用管理。

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疫苗验收、领取、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切实规范疫苗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等管理措施,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过期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好剩余疫苗退回及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范使用各类疫苗。对新到位的疫苗在大面积免疫注射前,须进行小范围免疫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全面开展免疫接种。

(四)规范免疫操作,完善免疫记录。

免疫时要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做好动物存栏、出栏、免疫等养殖信息和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疫苗信息的详细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坚决禁止无免疫记录、无养殖档案,甚至弄虚作假现象。

(五)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

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春秋免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上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春秋集中免疫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做好补免工作,并跟踪监测直至免疫抗体水平达标,确保免疫效果。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建立试点免疫效果监测台账,确保免疫试点工作按要求规范实施。

对因注射疫苗出现群体性副反应发生死亡情况的,要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在24小时内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如果确认是由疫苗引起的问题,由疫苗生产厂家负责进行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因疫苗副反应发生赔偿的,资金支付程序要合法规范,严禁截留挪用,相关认定材料、档案要规范保存。 

六、监督管理

在集中免疫期间乡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亲临现场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保证防疫质量。县上在防疫期间将组织进行督查,防疫结束对,进行考核验收,对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