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4082 | 生成日期: | 2025-09-30 |
| 文 号: | 关键字: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会宁县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摘要(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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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会宁医保
发布时间:2025-09-3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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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办服务 26.医保关系转移:省内流动就业人员无需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需要通过手机搜索并关注“白银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医保服务”进入“甘肃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点击“服务”,在“业务办理”的“跨省转移接续”模块申请办理。 27.市内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包括普通门诊、慢特病门诊和国家谈判药品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应当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按照《白银市民政局、白银市医保局、白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白银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8.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因没有备案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没有联网直接结算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可以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人工零星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个人账户无需备案,即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国家谈判药品门诊医疗费用暂不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需要回参保地申请人工零星报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需要回参保地申请人工零星报销。 29.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支付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限价标准),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2)备案范围: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统筹区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除转诊和急诊以外的其他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无需备案,也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3)备案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或者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除转诊和急诊以外的其他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无需备案。 (4)备案有效期: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备案6个月后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转诊转院、自行外出就医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5)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和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同时,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6)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备案人员(含长期备案和临时备案)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降低报销比例。其中,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备案有效期内回白银市内住院就医,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降低20%。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异地转诊转院待遇政策。 (7)异地就医备案方式。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可以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者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者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出院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州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所有已开通异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服务,门诊就医时应选择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诊。 (8)异地转诊就医。参保人员应按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有序就医,确因病情需要异地就医的,可通过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区外医疗机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以患者病情为出发点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需要转诊时可通过不同形式安排转诊,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再次跨统筹区转外就医的,应提供就医医院转诊手续再次办理备案;参保人员超出备案有效期但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的,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如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等明确需继续治疗的诊断资料),参保地经办机构可为患者办理一次延期备案手续,延期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 (9)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就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应在就医地的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参保人员的身份验证工作,指引未办理备案人员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为符合就医地规定门(急)诊、住院患者提供合理规范的诊疗服务及方便快捷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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