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4618 生成日期: 2025-11-02
文       号: 关键字: 病,医疗,治疗,费用,标准
所属机构: 会宁县政府 发布机构:
参加会宁居民医保后享受那些待遇?
信息来源:会宁医保
发布时间:2025-11-0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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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的居民朋友们,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能享受哪些待遇?下面为你解答↓↓↓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70%比例报销,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80%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90%比例报销,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0元。

二、慢性特殊疾病门诊(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我县将68种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了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70%至80%进行报销。

68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及其支付限额:Ⅰ类(63种)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4000元、强直性脊柱炎4000元、糖尿病伴有并发症(2 种以内)3000元、糖尿病伴有并发症(3 种及以上)5000元、甲状腺功能亢进症3000元、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000元、苯丙酮尿症14000元、克汀病2000元、慢性活动性肝炎4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10000元、脑血管病后遗症3000元、重症肌无力5000元、阿尔茨海默病4000元、脑瘫10000元、癫痫4000元、帕金森病4000元、精神分裂症4000元、偏执性情感障碍4000元、癫痫性精神病4000元、双向障碍4000元、分裂情感障碍4000元、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4000元、儿童孤独症4000元、器质性精神病4000元、躁狂症4000元、抑郁症4000元、肺源性心脏病4000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4000元、支气管哮喘3000元、耐药性结核病4000元、肺结核2000元、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3000元、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4000元、具有其他心脏瓣膜置换4000元、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状态4000元、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状态4000元、冠心病3000元、慢性心力衰竭6000元、高血压(高危)3000元、克山病20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10000元、慢性肾脏病5000元、慢性肾炎5000元、肾病综合征10000元、股骨骨坏死5000元、大骨节病2000元、氟骨病2000元、布鲁氏菌病2000元、包虫病2000元、疟疾2000元、黑热病2000元、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2000元、砷中毒2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8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并发症10000元、血友病60000元、白血病门诊治疗10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0元、血液透析80000元、腹膜透析60000元、恶性肿瘤门诊治疗100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10000元、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80000元Ⅱ类(5种)包括风湿性关节炎3000元、骨关节炎2000元、心肌病3000元、女性盆腔炎3000元、银屑病3000元。

三.“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达不到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患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7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400元、糖尿病800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1200元。

四.谈判药品医疗费用:对纳入《国家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谈判药品实施“双通道”管理和常规目录乙类管理。参保患者使用常规目录乙类管理的谈判药品,按现行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规定执行。参保患者住院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不需单独审批,其费用与当次住院其他医疗费用一并结算。城乡居民门诊使用单独支付及参照单独支付管理的谈判药品时,个人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固定比例70%结算,年度支付最高限额8万元。

五.中医日间病房医疗费用“中医日间病房”指符合住院条件,以中医适宜技术治疗为主,且在非治疗期间不需住院持续观察的患者,经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同意,在当日治疗结束后即可离院的治疗模式。我市确定的47个“中医日间病房”病种包括:头痛、项痹、腰痛、骨痹、颤病、肩痹、伤筋、面瘫/面风面痛、中医痿证、胃脘痛(胃痛)、胃痞病、腹痛、胁痛、呃逆、便秘、泄泻病、精癃、咳嗽、哮病/喘病、眩晕、不寐/郁病/脏躁、痴呆、虚劳、月经病/带下病/不孕症/产后病、乳癖、妇人腹痛、崩漏、绝经前后诸证、子宫脱垂、遗尿病、小儿感冒、肺风痰喘、腹痛、乳蛾、夜啼、小儿遗尿、风湿痹病、骨折病(保守治疗)、伤筋病(手术)、脱位病、伤筋、耳鸣/耳聋、鼻鼽/鼻渊、暴盲/上睑下垂、瘾疹/湿疮、蛇串疮、白疕。

市级医疗机构的中医日间病房”医疗费用起付线按照普通住院起付线标准的70%执行,县乡级医疗机构按照50%执行。患者在“中医日间病房”治疗期间,医疗机构按照《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与治疗相关的中医特色治疗项目、辅助检查和必须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等医疗费用,使用西药、中成药、静脉用药等药物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中医日间病房医疗费用与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共用同一个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住院医疗费用:

1)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报销限额9万元,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元、700元和1200元,报销比例分别是90%、85%和75%。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省内异地转诊人员和省内异地急诊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和支付比例。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跨省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执行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没有长期异地居住证明和转院证明、也不属于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其中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执行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七.大病报销:

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意外伤害经保险公司认定,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患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八.医疗救助:

1、资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参保资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或者定额资助。其中,孤儿、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一二类、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的资助标准为31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资助标准为25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的资助标准为100元。定额资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个人缴费水平变化等每年动态调整。

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资助对象身份类别发生变动的,已享受的资助待遇暂不调整,下个参保年度按照新的身份类别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3.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统称门诊慢特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4.救助标准:

1)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重特大疾病病种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重特大疾病病种(35种)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重症肺炎、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和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

(2)对特困人员、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90%的比例实行救助;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75%的比例实行救助;已脱贫人口按20%的比例实行救助。

(3)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实行直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500元,救助比例为70%。

(4)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6500元,救助比例为70%。

(5)对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84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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