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18 | 生成日期: | 2024-07-11 |
文 号: | 关键字: | 电子,证照,登记,证明,法律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不可以提交电子证书和电子证明? | |
信息来源:会宁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1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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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C 0203-2020)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C 0204-2020)两项标准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登记机构电子签章、证照文件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规定,保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第三条“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第四条“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4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7.《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甘资发〔2024〕44号)第二条“推广应用电子证书证明。通过专线直连、接口对接等方式,加快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用地审批、交易过户、公积金提取、水电气热过户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逐步实现应用场景全覆盖。加强政策宣传,提升社会对电子证书证明知晓度和认可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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