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0561 | 生成日期: | 2025-04-15 |
文 号: | 关键字: | 工匠,职业,培训,技能,建设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规范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解读 | |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4-1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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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乡村建设工匠这个“老行当”作为新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并明确了其职业定义、具体任务、主要工种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建立和完善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育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原则 全面提升能力。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将工匠个体培训和工匠队伍培育相结合,畅通工匠学习、晋级渠道,激发内生动力,促进工匠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服务乡村建设。坚持面向乡村、服务农民,支持引导工匠依法依规承揽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为工匠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机会。 培育管理并重。坚持培育服务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工匠培养、管理、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为工匠提供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提高工匠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和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1.建设培训基地:建立工匠培训基地,鼓励有条件地区搭建网络培训平台,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 2.规范培训内容:按照工匠培训大纲和培训通用教材开展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技能等级要求进行培训教学。 3.建立轮训制度: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组织开展轮训。 4.提升培训实效:采用理论培训、实操训练、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鼓励工匠跨工种参加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二)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备案等级认定机构:征集遴选符合条件的工匠协会、工匠培训基地、建设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省属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作为全省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2.规范开展等级认定:严格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支持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群体,参加工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可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4.加强考评督导监管:督促指导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规范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进行效果评估和动态调整,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三)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1.优化工匠队伍结构:扩展人力资源,引导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2.建立工匠管理名录: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并定期更新名录,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规范工作队伍建设:开展工匠技能竞赛活动,推动技术交流,培育带头工匠,鼓励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 (四)持续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1.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2.加强工匠施工行为监管:规范工匠从业行为,加强工匠日常管理。 3.强化等级认定结果应用:公开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建立工匠信用评价系统,支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匠依法承揽相关工作。 四、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人社部门要健全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工作指导。 2.保障工匠权益:引导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抗震改造以及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支持成立工匠行业协会,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传播技能文化,弘扬工匠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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