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4-00006 | 生成日期: | 2024-07-04 |
文 号: | 关键字: | 复审,标准,设计,工程,建设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开展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 |
信息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0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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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编制单位: 为适应工程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提升,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根据我省建筑(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科技发展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省标准设计集中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19年底以前由我厅批准发布实施的现行标准设计(见附件1),不含正在修编的《甘12系列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其他未列入本次复审范围而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可一并提出。 二、复审内容及结论 本次复审坚持以人为本、技术先进、安全实用、低碳环保、经济合理、整体协调的原则,主要针对标准设计是否满足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二)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有关规定。 (三)是否先进适用;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满足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进步或工程实践需要。 (四)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设计、行业标准设计、地方标准设计矛盾或重复;是否需要整合。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原则上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单位提出;复审结论为废止的,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三、复审工作阶段及时间安排 本次复审分为自审、专家审查、结论公示与发布三个阶段。 (一)自审(6月底前):标准设计主编单位应征求参编单位的意见,围绕上述复审内容,采取会审或函审的形式对标准设计进行自审,形成自审意见,填写《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审意见表》(见附件2),并向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专家审查(7月底前):由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列入本次复审范围的标准设计进行会议审查,结合主编单位自审情况,并根据专家提出的复审意见拟定复审结论。 对逾期未提交自审意见的标准设计,将根据专家意见拟定复审结论。 (三)结论公示与发布(9月底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拟定复审结论30天,公示期结束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复审结论。 联系人: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 张 鑫 肖 峰 电 话:0931-4806673、13909449361、18919445901 邮 箱:113749712@qq.com
附件:1.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复审清单 2.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自审意见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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