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6204227458732362/2025-203725 | 生成日期: | 2025-09-24 |
| 文 号: | 关键字: | 使用,钢瓶,安全,严禁,燃气 | |
| 所属机构: | 会宁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 关于进一步规范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 |
|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9-24 17:55
浏览次数:
|
|
|
|
|
|
关于进一步规范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 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燃气用户: 为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县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50kg钢瓶”)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规范50kg钢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源头管控,确保气源与钢瓶合格 (一)规范气源采购。用户必须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采购液化气,签订正式供用气合同,采用实名制购买。严禁购买、使用非法商贩的无资质气源。禁止用户自提,全面配送。经营企业与用户解除供气合同时,要及时回收供气钢瓶,用户要主动配合钢瓶回收工作。燃气用户所持有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将气瓶送交燃气经营者处理。 (二)强化钢瓶管理。必须使用企业自有产权、经登记注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按照相关规范定期检测,瓶体护罩应有清晰的生产日期、使用期限钢印,阀座需套有含检验年月及单位代号的金属标志环,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或翻新钢瓶。 (三)强化配送管理。燃油(电动)正三轮车不得装载15kg 以上的气瓶。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配送车辆应配备不少于2个4kg 的于粉灭火器,并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配送车辆在加油或充电时,车上不得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 二、明确使用禁区,规范场所与环境要求 (一)严禁使用场所。高层建筑(住宅≥27米、工业建筑≥24米)(指整个高层建筑用户)、地下及半地下空间、人员住宿房间内、公共用餐区域严禁使用50kg钢瓶。 (二)规范存放条件。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储瓶间需满足高度不低于2.2米、通风良好、门窗向外开、地面为不发火面层等要求,与明火场所及居住建筑保持安全距离,且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区域分隔。燃气用户使用充装量小于50kg公斤的钢瓶合计总量达到100公斤(折合15公斤7瓶,10公斤10瓶)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钢瓶应垂直放置,远离明火及热源,严禁暴晒、火烤或用开水加热;钢瓶与灶具净距不小于0.5米,不得与其他火源或化学危险品同室存放使用。 (三) 落实安检制度。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及“随瓶安检”制度,利用用户服务系统,实现对气瓶检验、充装、运输、存储、配送和安全检查等全过程信息识别和追溯管理,并按相关部门要求上传“随瓶安检”有关信息。 三、规范操作流程,强化设施与使用管理 (一) 配套设施要求。必须使用与50kg钢瓶匹配的合格灶具、减压阀及专用软管,严禁使用中压调压阀或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两端用管卡紧固,使用期限不超过18个月,发现老化、破损立即更换。 (二) 规范操作行为。点火时遵循“先开瓶阀、后开灶阀”,关火时先关瓶阀、再关灶阀;用气时必须有人监护,做到人走火灭。更换钢瓶后,需用肥皂水检查接口密封性,无气泡方可使用。 (三)严禁危险行为。严禁钢瓶卧放、倒置、碰撞或滚运;严禁自行倒气、倾倒残液、拆卸维修瓶阀及减压阀;严禁私自涂改检验标记或更换瓶体漆色。 四、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应急与监管措施 (一)明确各方责任。供气企业需履行主体责任,建立钢瓶全生命周期追溯体系(粘贴二维码),提供安全培训及残液处理服务;用户需履行使用安全责任,定期自查设备隐患。 (二)完善应急保障。使用及储存场所必须安装燃气浓度报警器(距地面不超过30cm),配备不少于2具8公斤干粉灭火器,并确保处于有效状态。发现泄漏立即关闭瓶阀、开窗通风,严禁开关电器或使用明火,到室外安全处报警。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级燃气专班及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商务、消防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排查,对非法供气、违规使用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会宁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
|
|